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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境外的赌博、诈骗团伙,到底能不能抓?

鹅师傅 腾讯安全战略研究 2022-05-19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网络犯罪作为信息技术跨越式发展的产物,自诞生以来就有着跨地域的特性。正所谓“人在家中坐,骗从天上来”,网络技术的发展让犯罪分子突破了物理空间的阻隔,直接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害。
随着我国对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更是逐渐将据点转移到了国外。不久前,鹅师傅就在《关于电诈神器GOIP,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中,详细介绍了电信诈骗分子是如何使用“神器”GOIP,躲在东南亚诈骗祖国人民。
躲在境外的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之间的执法壁垒,为我们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抓捕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他们抓住某些国家法治环境较差的特点,用更低的成本实施危害更大的犯罪,在看不见的地方伤害着我们的社会。
那么,这些躲在境外的犯罪分子,是不是就能躺着肆无忌惮地收割我们?我们是不是就拿他们没辙了呢?鹅师傅收集了网友关心的若干问题,为大家现身说法一一解答。
网友:张三身处境外,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境内的人参赌,张三的行为我们能管吗?
鹅师傅:能管,而且必须下大力气管,跨境网络赌博已经成为危害最为危害的网络犯罪类型之一,多少人为之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前不久江苏省公安机关就成功摧毁一个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团伙,抓获境内外涉案人员205名,查获涉案资金流水16.7亿元。
网友:可有法律依据?
鹅师傅:当然有,我国可是法治国家。依据的就是我们刑事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属地管辖,简而言之,就是只要犯罪地在我国,无论是行为发生地还是结果发生地,我国都有管辖权。
而对于网络犯罪,犯罪地就包括了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基本上只要犯罪任一环节的地点和我国沾边,比如被害人在国内,我们就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通过互联网触达到我们境内,或者是发生在我国的网络空间,犯罪地就包括我国,我们就有权利管辖。
网友:不对啊,网络赌博参与的人可不是被害人啊!
鹅师傅:别急,这种情况我们也有特殊规定,《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参赌人员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也属于犯罪地。只要参赌人使用的网络所在地是我国境内,我国对此也同样有管辖权。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做出了进一步的补充,从而确立“大管辖原则”,属地原则在打击治理网络犯罪中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回看鹅师傅前期关于该规定的全文解读《<电诈意见(二)>全文逐条解读,突出打击“两卡”犯罪》。
网友:如果张三是外国人呢?
鹅师傅:那也一样,适用属地管辖,犯罪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我们也一样抓,别指望外国人就有特权
网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地是有牌照的呢?也就是说当地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鹅师傅:那他就应该只在当地营业,把赌场开到我国境内来,我们就不允许。除开设赌场外,上面所讲的内容对于其它网络犯罪类型也同样适合,比如网络诈骗等。
网友:那是不是只要张三不让境内的人员接入参赌,我们就不管了呢?
鹅师傅:那也不一定。
网友:为何啊?现在犯罪地没在我国境内了啊!
鹅师傅:我们刑事管辖权除了属地管辖,还规定了属人管辖。所谓属人管辖,通俗地说,就是只要是我的人,我就要管。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对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轻罪,我们可以不管。但“可以不管”不是“不能管”,想管的时候还是随时能管。所以,只要是中国人犯罪,即使躲在宇宙尽头,我们也还是能管
网友: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张三如果是外国人,我们就管不了了?
鹅师傅:外国人,在境外开设赌场,不损害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我们确实就没必要多管闲事了。
网友:如果中国人和外国人合伙在境外开设赌场,不对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对于中国人可以进行属人管辖,对于外国人我们能管吗?他们两成立共同犯罪吗
鹅师傅:这个就比较复杂了,涉及到“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和学界通说,共同犯罪讨论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它的前提是我国刑法是否能够适用。因此,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在前,共同犯罪问题在后,共同犯罪问题不影响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对不同行为人只能依据管辖原则进行分别判断。
所以,这种情况下,对于外国人我们还是不能管。事实上,中国人在境外开设赌场,往往少不了当地势力的支持,但你从来没见过公安机关跨国抓捕回来的赌博团伙中出现外国人身影的吧?
网友:明白了,那如果是外国人境外开设赌场,中国人境外参赌,对于外国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我们能管吗?
鹅师傅:那也管不了,你同样没听说过我们要去拉斯维加斯抓人的情况吧。总结一下,前面关于跨境网络赌博大致说了以下几种情况,大家可以再对比看一下。
以跨境网络赌博为例

但这种情况,网络赌博与网络诈骗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如果是外国人在境外通过互联网诈骗身处境外的中国人,那我们是可以管的。
网友:为什么网络赌博与网络诈骗会有这种区别呢?
鹅师傅:前面我们说过,网络赌博的参赌人不是被害人,类似的,上黄色网站浏览淫秽视频的人也不是被害人。这些罪名之所以设置,是为了保护我国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社会法益。而中国人在境外参赌,或者浏览黄色网站,并没有对我们所要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任何的影响或者损害。而网络诈骗的情况则不同,其保护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法益,被诈骗的人是财产受到损害的、无辜的被害人。中国人在境外受欺负,他的财产法益在境外受到损害,我们要不要管?
网友:当然要,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伤我国人者,皆为我敌。
鹅师傅:没错,你说得鹅师傅都有点热血沸腾了!但这里还存在几种不同情况,我们分开来说一下。
如果被害人是在境内被诈骗,不管实施诈骗的人是哪国人,这种情况我们一开始就讨论过,犯罪地在境内,属地管辖,我们要管
如果被害人在国外被诈骗,实施诈骗的是中国人,我们也讨论过,属人管辖,我们也要管。
如果中国人在国外被外国人诈骗,我们同样要管,只不过依据的是我们刑事管辖权中的保护管辖原则,而不是属地或属地原则。所谓保护管辖,是为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设置的,针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者我国公民犯罪,按照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规定我国也具有刑事管辖权,但是按照当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
总结一句,就是外国人在“外国”骗“外国”的外国人,我们管不了,其它的通通都能管。(这里两个带引号的“外国”指的是身处境外。)
网友:明白了!我国明明规定了这么完善的刑事管辖权,可以说是已经布了缜密法网,但是在境外的犯罪分子为何还这么猖獗,屡打不止呢?
鹅师傅:原因也很简单,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出于对他国主权的尊重,我们的司法机关无法直接去境外对犯罪分子进行侦查与抓捕,因此我们的刑事管辖权在境外的行使,在先天上就有着很大的受限。
但我们也并非没有办法,对于藏身境外的犯罪分子,主要有以下几个大招:

1

迫使犯罪分子主动回国

近年来,我国对于藏身境外的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招数还是迫使他们回国自首,或诱使他们回国后再进行抓捕。前些天,一位被境外犯罪分子诈骗22万元的女性,就通过假装和犯罪分子“网恋”,诱使他回国被捕。当然,这招难度太大,鹅师傅并不提倡。

我国的司法机关也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迫使境外的犯罪分子不得不回国自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劝导相关嫌疑人回国自首。而最近,为了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各地还纷纷采取了注销户籍、拆除赃款建房等手段,逼迫犯罪分子回国自首。

此外,由于国外的疫情日益严重,加上生存环境远不如国内,传说中的缅北不但不是自由的“天堂”,反而是罪恶的“地狱”,最近很多犯罪分子也主动地回国自首。

2

取得外国的司法协助

对于一些不肯回国投案自首的顽固分子,我们还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予以打击。
这里的司法协助,指的是我国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向犯罪分子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通过该国司法机关的帮助,完成取证、抓捕、移送的工作,最终完成对犯罪分子的打击。
这一招也正被广泛使用,由于各国都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义务,很多时候当地司法机关也会积极配合,对犯罪分子进行打击。许多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就是在外国警方的打击下落网的。

总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鹅师傅想说,犯罪分子无论躲得再远,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鹅师傅也想提醒各位,海外追凶实属不易,切实提高反诈防骗能力,才是对付他们的最佳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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