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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又一家医院被处罚!

掌上医讯 2024年09月07日 07:00

导语

又一家医院义诊未备案,被处罚了。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显示,云南大理某眼科医院因违反《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大理市卫健局罚款人民币5万元。


这不是第一家因为义诊未备案而被处罚的医院。2021年7月,信阳市卫健委以对该市一家眼科未经备案开展义诊为由,对其实施了“没收义诊使用器械(裂隙灯一台、电脑验光仪一台、视力表灯箱一个)、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据了解,该眼科医院与大理被处罚的眼科医院同属一家医疗集团。
2022年6月,福建省医保局曝光泉州一家医院因存在未经备案开展义诊活动,吸引患者住院治疗,违规收费,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报销等违约情形,被当地医保局发放“黄牌”并约谈,同时拒付违规金额及收取违约金累计达16万元。
2024年4月,四川泸州一家骨科医院与一社区协商开展义诊,骨科医院派了2名医生带着设备、宣传页等前往社区,还没支好摊子,问诊的居民就排起了长队。而后被举报,医院没能出具义诊备案证明,医院又属于跨区义诊,卫健局随后以涉嫌非法行医为由,扣押了现场的药品、医疗器械,对医院立案调查。听证后,将罚款金额降为5万元,并对医院作出相应的处罚。
民营医院如何合法开展义诊?知名医改专家、看医界专栏作者徐毓才就医院义诊未备案曾为看医界撰稿,为读者解读医院义诊的法律规定。
义诊必须备案,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为“非法”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市或省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市、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义诊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只有合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才可义诊
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也就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参加义诊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是“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义诊,“义”字背后,你所不知道的“阴谋”
义诊最显著的特点是“义”。也正是有这样一层外衣,因此更有蒙蔽性。
个别非正规机构以义诊之名行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之实,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
还有一些社会办医机构,为了扩大业务,通过义诊“筛查”吸引病人,宣传医院“优惠”政策,最终实现为自己的私利。
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于民营医院义诊采取的断然措施:禁止。2019年8月,安徽亳州利辛县医保局在召开全县定点民营医院监管工作暨业务培训会上宣布:即日起,各定点民营医院一律停止开展各种形式的义诊宣传活动,严厉打击宣传免费治疗诱导群众住院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暂停协议。
由此可见,凡是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均属非法行为。
为避免义诊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便于群众监督,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义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在义诊现场悬挂“义诊备案书”原件。



来源 |  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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