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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建主题系列——IDC工程建设的“危”与“机”(上)

张炯 等 中伦视界 2022-07-31

作者:张炯 张文靖 张丽娜 颜佳欣



系列序言



2020年是我国“新基建”的元年,而互联网数据中心(Internet Data Centre,下称“IDC”“数据中心”)属于“新基建”体系中的信息基础设施,其以标准化的专业级机房环境和设备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大规模、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专业化数据存储、互联网资源协作、互联网接入等服务。“新冠”疫情影响下,受市场需求和利好政策的多重驱动,IDC作为信息产业深度依赖的“底层基础”却表现亮眼。


IDC兼具了传统基建与数据产业的要素,给建筑行业带来巨大机遇和挑战。充分了解IDC工程建设的政策与监管体系,是助力行业主体参与“新基建”高速发展进程、完善其整体市场布局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法律及实务出发,剖析IDC工程建设面临的系统性问题。囿于篇幅限制,本文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介绍IDC工程的资质准入,中篇聚焦合约规划与发包模式,下篇论及交易设计和创新机制,以期给IDC行业主体提供项目整体架构和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为其商业诉求的实现保驾护航。


资质问题:不容忽视的准入前提


IDC属于“新基建”体系中的信息基础设施范畴,即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1],这决定了其融合传统房地产业与数据产业的“复合性”特征。具体而言,无论是业主自建自用的IDC项目,还是建成后出租给运营商的IDC项目,其涉及的工程建设均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厂房/机房的新建或改建,以及与厂房/机房联系紧密的供电、消防、监控、制冷、安全等基础设施设备(下称“IDC基础设施”)的采购和安装;二是机柜(架)、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备、通信设备等电信服务设施设备(下称“IT类设备”)的采购和安装。


建设工程领域有非常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建筑业企业仅可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违反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承包商而言,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的,将面临行政罚款、资质降级或吊销、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对于业主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IDC工程的施工类合同,可能因施工单位没有相应资质,而面临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一旦合同无效,不仅工期、质量等违约金条款无法适用,还会引发工程结算标准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如何证明等法律问题。此外,根据最新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如业主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无相应资质主体,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还将面临直接清偿农民工工资的风险。


因此,资质问题是投资于IDC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容忽视的准入前提。


而鉴于IDC的“复合性”特征,相较于传统基建项目,IDC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业资质更为复杂,显著表现之一为IDC工程所涉的专业工程繁多,例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电磁屏蔽系统、网络与布线系统、空气调节系统(如新风机系统、精密空调系统、冷水机组系统)、电气系统(如柴油发电机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等等。


我们根据IDC基础设施的范围和特点,对IDC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建筑业资质简要梳理如下[2]




(一)IDC工程的建筑业资质概览





1.  不同发包模式下的资质概览:


发包模式

资质要求

资质类型

资质等级

说明

单纯施工模式(施工总承包)

工资质

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

(12个类别)

特级

/

一级

/

/

三级

/

专业承包资质

(36个类别)

一级

IDC工程可能涉及的主要专业承包资质,详见下文列表

二级

部分设三级

施工劳务资质

(不分类别)

不分等级

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工程总承包)

施工资质

同上

根据现有规定,承包单位需要同时具有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3]

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甲级

乙级

部分行业设丙级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甲级

乙级

部分专业设丙级、丁级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不同专项设不同等级

表一:不同发包模式下的资质概览


2、IDC工程可能涉及的主要专业承包资质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IDC工程是个系统性工程。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如果业主将整体IDC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后,承包商自行实施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的,无须再取得专业承包资质;但是,如果业主将有关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该发包模式存在肢解发包风险,详见本文(中)篇分析,但不排除实践中存在此类做法)或将相关工程作为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的,则单独发包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不能凭施工总承包资质实施。此类专业承包资质主要包括:


  • (1)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是IDC项目中涉及较为广泛的专业工程,由“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组成。其中,“电子工程”又分为三种类型:1)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等的安装工程);2)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包括电子产品制造所需配备的洁净、防微振、微波暗室、电磁兼容、防静电、纯水系统、废水废气处理系统等工程);3)电子系统工程(包括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综合业务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射频识别应用系统;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等)。“建筑智能化工程”则包括了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4]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及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资质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

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二级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电子工业环境工程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

表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IDC项目还会涉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并且,基于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等要求,在装饰装修工程的标准上会有别于普通的室内装修。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及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资质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说明

一级

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可承担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二级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可承担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表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需要指出的是,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范围并不包括与主体结构相关的改造或加固。IDC项目如为改建类项目,业主拟在原有建筑物内装修并形成机房时,如涉及建筑物的结构改造或加固的,由仅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来实施的,可能构成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此外,结构改造和结构加固对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是不同的,业主需要根据实际工程范围,对照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覆盖的承包范围,考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或通过联合体方式实施相应工程。


  • (3)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IDC基础设施中机电类设备设施(如精密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UPS)、变配电室等)的安装属于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及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资质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

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35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二级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10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三级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表四: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IDC项目对于消防等级和环境安全的要求非常高,实践中,其分阶段实施和投入运营的特点、有别于普通建筑的通道和出口设置、后期的数据搬迁要求等,也都对项目消防安全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IDC基础设施中消防类设备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灭火系统、防火屏障等)的安装属于消防设施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及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资质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说明

一级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2014)确定

二级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表五: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除上述建筑业资质要求外,如有关IDC项目涉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例如,涉密信息的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等,根据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5]等相关规定,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且仅能在资质所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因此,如果有关IDC项目为涉密项目的,行业主体还应关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要求。




(二)IDC工程的建筑业资质特殊问题





尽管有上述建筑业资质的相关规定,实践中,IDC工程建设主体经常会对以下几类问题产生疑问:


1、IT类设备的安装是否需要专业化资质?


考虑到IDC开发建设特有的“轻重资产分离”架构,在某些项目中,业主方仅负责除IT类设备采购安装以外的IDC基础设施建设,IT类设备的采购安装由持有运营牌照的主体另行负责(关于“轻重分离”架构,我们在本文(下)篇中介绍)。在此模式下,行业主体会特别关注,对于IT类设备的安装,是否需要由具备特定专业化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实施?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并未直接明确“IT类设备”的范围及其安装所需的资质类别。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IT类设备中的存储器、服务器[6]等,与“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涵盖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设备)性质类似;而数据输入、输出配线等,则可能落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涵盖的综合布线系统之范畴。从IT类设备的范围、性质和其与IDC工程的紧密度来看,结合我们向主管部门的了解,不排除IT类设备安装工程被认定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的可能,因此,从风险控制角度,供应并安装IT类设备的企业应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仅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能否实施IDC项目整体工程?


建筑企业仅能在所获的资质范围内实施有关工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实践中,有建筑企业认为,由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关于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揽工程范围中明确列举了“电子系统工程:……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其可以仅凭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实施IDC项目整体工程。


我们认为,此种理解有失偏颇,且不符合资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这是由于:专业承包资质针对的本就是专业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揽范围中所列举的“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应作狭义理解,即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其所能实施的仅为“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中属于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相关工作,而不应涵盖IDC项目整体工程中的其他专业工程,如消防、精装修、机电安装等工作。


综上所述,鉴于建筑业对资质管理的严格监管态度,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前期就应对资质问题给予关注。此外,采取不同的发包模式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可能不同,市场主体也应根据项目需求选择适宜的发包模式并相应确定施工企业需具备的资质。


近年来,在我们为客户提供IDC工程建设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乏见到某些在IDC产业链上游、中游发挥积极作用的主体,例如设备生产或销售商、运营商等,因急于投身产业热潮“大干一场”,在不熟悉建筑业资质规定的情况下,忽视了资质“准入前提”而贸然参与IDC工程开发、建设的情况,这为IDC项目的合法、合规建设埋下了重大隐患。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相伴而来的,是产业链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发包、违法转分包、挂靠等情形,其进一步触发了建筑行业的其他禁止性规定,对此,我们在《违法承发包 新规可知否|表析<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一文中进行了梳理,可供读者参考。  


随着IDC项目的产业化发展,我们相信,政府部门的合规性监管会越来越严格,市场主体应给予高度重视,避免因不了解建筑行业相关规范的要求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而影响IDC工程的顺利开展。


下篇预告

以上为《新基建主题系列——IDC工程建设的“危”与“机”》上篇的内容。中篇将聚焦IDC工程合约规划与发包模式等相关内容,敬请期待。


[注]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20年4月的新闻发布会上,首次明确“新基建”范围,包括信息基础设施(比如,以数据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参见以下网址所附“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https://www.ndrc.gov.cn/xwdt/xwfb/202004/t20200420_1226031.html,2020年5月12日访问。

[2] 参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相关规定。

[3]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首次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制度。

[4] 关于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范围,本文仅列举了与IDC项目相关的内容,具体可参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5]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的部分内容根据《关于修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保发[2019]13号)已被修改。

[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的“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下设“3913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 指计算机外围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制造;包括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和外存储设备等制造”,“3990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新基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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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作者简介

张炯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

张文靖  律师


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 诉讼仲裁, 房地产

张丽娜  律师    


北京办公室  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部

颜佳欣    


北京办公室  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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