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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史言商,法亦昭彰 | 品茗

2016-05-27 孙艺玮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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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农、工、商、虞都是社会分工的重要组成。其中,“商”作为社会资源交换和流通的主要渠道,更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我国的“商”源起于公元前十七世纪至公元前十一世纪的商朝。商汤灭夏并建立商王朝之后,农业生产得以稳定发展,手工业生产门类不断增多,粮食与手工产品的积累促使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初步发展起来。从以物易物的交换方式到以贝、玉作为货币的商业活动,商朝的商业到其后期已十分繁荣,有“商邑翼翼,四方之极”之美誉。



图一:商代贝币


然而,周武王灭商之后,商朝遗民被周人所排斥和鄙夷。因为周人善于种植灌溉,以精耕细作起家,视农业为一国之本;而商人善于经营贸易,以交换货物起家,在周人眼里,是唯利是图、富而不仁、不值与交的族群。因此,周灭商之后,周公辅佐成王,将商朝遗民中会做生意的人给了郑国。郑国国君桓公强迫他们开荒种地、学习农技,但这些商朝遗民只会做买卖,没有从事农业的习惯和技能。他们不仅主观上不能安心于农业生产,客观上也不能自食其力。郑桓公怕他们反叛,就特别允许他们在农闲时候去做些买卖以维持生活。日子一长,便形成了一个较为固定的职业群体,每日“肇牵车牛远服贾”,赶着装满货物的牛车专门从事长途贩运。自此,人们便把做生意买卖的人叫做“商人”,把他们的职业称为“商业”。



图二:西周鱼形币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原始公社加速瓦解,私有制取代了井田制,社会“好贾趋利”的现象愈加明显,各地的商品交换和流通作为小农经济的游离物迅速蓬勃发展起来。那时,中山之人“仰机利而食”,齐鲁之物“冠带衣履天下”,陇蜀之间“货物繁阜而多贾”,洛阳之俗也是“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载的数十位商人大都活动于这个时期,且他们的发家故事“章章尤异”。计然见微知著,为国献策;白圭观时察变,巧用计谋;范蠡泛舟五湖,广聚钱财;子贡周游列国,交通诸侯……他们钻研商业战略、敢于出奇制胜,也研究法制规定、广结国君之好,用心筹谋,皆成巨富。



图三:春秋战国货币


天下大势,浩浩汤汤。及至汉朝,商业的浪潮依然澎湃不减。《史记》载,“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道无不通,故交易之道行”。那时,多已自给自足的农民群体对商业交换的依赖越来越强,货币铸造水平和流通速度的大幅提高更与商业发展互促互进。依汉制,无论是实业家还是批发商,亦无论是小店主还是大富商,都可以在公共领域,甚至是军事领域经商。在汉时,长安和洛阳都已有很多很大的集贸市场,且均配建有两层楼阁作为官员的办公地点,负责征税、批准买卖契约、维持市场秩序、按月制定商品标准价格等市场管理工作,民商法律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图四:汉拓片车马出行图


在古代中国初兴的商业世界,“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经商毫无疑问是速度最快、手段最多、渠道最广的求富途径。然而,“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现象也招致了不少批评。韩非子视商人为“邦之蠹也”,说他们依仗雄厚的财力,生活上“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政治上“交通王侯,力过吏势”,无视国家礼制和法度,贻害无穷。更严重的是,那时的很多商人为了求富,巴不得把一切都商业化,促成了许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畸形现象的涌现。田叔盗墓挖坟,桓发放赌博戏,无盐放高利贷等等,均属此例。



图五:韩非子


及至东汉,商业发展中的问题愈加突出,王符在《潜夫论•浮侈》中描述道:“今举世舍农桑,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伪巧,充盈都邑,治本者少,浮食者众。……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 一针见血地揭示了其时商人群体鱼龙混杂、商业活动百弊丛生的乱象。



图六:王符


其实,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管仲、子产、李悝、孟子、荀子等思想家、法学家、政治家,都针对社会发展的实际,从不同角度对规制商业活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管仲在“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思想的指导下,在齐国大力推行和发展工商、渔盐、冶铁等行业,并实行按土地的产量分等征赋的经济改革。荀子更是集前人之大成,提出了轻税、薄赋、减征的政策以调整国家与百姓的利益。他论述道,“王者之法,等赋,政事,财万物,所以养万民也。田野什一,关市几而不征,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相地而衰征,理道之远近而致贡,通流财务粟米,无有滞留,使相归移也。四海之内若一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劳苦,虽幽闲隐僻之国,莫不趋使而安乐之”。虽然上述学者的生活年代仅处于我国商业发展的最初阶段,但他们的思想观点已在源头上奠定了我国民商法律的坚实基础。



图七:荀子

 

然而,从殷商到两汉的几百年间,虽然我国民商法律的萌芽早已破土并悄然生长,但它的体系仍未完整,手段亦不成熟,在实践中依旧无力规制人们日益膨胀的逐利欲望,甚至在思想上也未能得到学者与君王的接纳与重视。太史公在《货殖列传》中论述道:“至若《诗》、《书》所述虞、夏以来,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身安逸乐,而心夸矜势能之荣。使俗之渐民久矣,虽户说以眇论,终不能化。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这脍炙人口的最后一句话可以这样理解:对待民众的普遍行为和形成的社会现象,最好的办法是顺其自然地发展,其次是引导他们,再次是教育他们,而后才是制定法规加以约束,最下等的办法是和他们争利。在这里,“整齐”规制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中被置于了次末位,虽非最末,但也足以让人喟叹不已。



图八:司马迁


溯史言商,法亦昭彰。虽然从商周到当代,商业活动的内容已大有不同,经济发展的模式亦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民商法作为一种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出现并逐步完善的秩序规则,始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承担着汰劣留良的任务。太史公在记述中对法制如此小觑,或许是受时局所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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