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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理由退货谈起: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 学刊

2016-06-21 吕俏然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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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李子玄

助理编辑:赵    妍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新兴产业的中坚力量,网络交易也走进了普通百姓的生活,带来了便捷和效益。有阳光的地方也有阴影,网络交易的最大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从广告到商品信息描述,从支付到物流运输,整个过程中都存在许多盲点。基于消费者作为弱势的一方这一事实,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成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可以从多个角度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无理由退货权,产生了很多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这种保护的正当性有待商榷,至少应该对其适用做出合理的限制。有学者详细论述了无理由退货权在适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法。有学者从合同控制的角度,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联系;有学者关注第三方支付,认为应该通过立法来规范;有学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阐释维权。围绕着网购维权的问题,这些声音会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不过维权之路仍漫漫。


1.《重估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撤回权》原文:徐伟,《法学》2016年03期)


【摘要】消费者撤回权被视为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但该制度的实施遭遇了诸多障碍,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乃至整个行业,均受到该制度带来的不当影响,导致了制度目标和实际运行效果之间的背离。无论是基于信息不对称还是基于意思表示不自由,都无法有效证成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消费者是否享有撤回权,应通过市场机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非由立法作强制性规定。为减轻强制实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负面影响,可采取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解释为任意性规范、限制消费者撤回权适用的商品类目和消费者范围等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撤回权;反悔权;无理由退货;权利倾斜性配置;任意性规范;


2.《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以适用<合同法>条文之解释论为中心》原文:葛江虬,《清华法学》2015年06期)


【摘要】讨论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首先应考察卖家是否具有经营者身份;商家若因商品性质原因而打算通过设置格式条款排除适用,则必须尽到提请注意义务;无理由退货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解除权,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行使方式有特殊规定,但不影响当事人双方将以解除通知为内涵的“申请”作为补充约定;退货权的法定期间应以物流系统显示签收次日起算,以“退货商品是否发出”来判断权利是否在期间届满前行使;评价权利行使条件中的“商品是否完好”,须考察商品的类型及消费者查验货物的具体方式。


【关键词】反悔权;消费者撤回权;无理由退货;格式条款;法定解除权;


3.《困境与应对: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原文:程建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06期)


【摘要】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不得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对价。在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中,消费者不断遭遇新型困境。消费者身份的确定与否,是解决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的前提。通过明确网络消费者、经营者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网络交易安全,完善在线纠纷解决路径,加强诚信监管和机制建设,从而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撑和保证。


【关键词】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网络消费者;权益; 


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以合同控制为视角》原文:孙国荣,《法律适用》2015年05期)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亦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面临着比传统交易方式中更多的风险,因而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法社会学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等,总结法院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并透过双方争议的焦点探寻争议背后的根源,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以及消费者具体权利保护的视角出发,结合法学理论,探寻从合同控制的角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路径。


【关键词】网络购物;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


5.《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原文:唐琼琼,《河北法学》2015年04期)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考察美国和欧盟的相关制度和经验后发现,我国既需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升到第三方支付立法的宗旨的高度,又需要健全和完善具体规则,例如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限制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资金划拨的法律责任并完善客户备付金制度,在纠纷解决中审慎对待争议解决条款并推进新型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隐私权;资金安全;争议解决;


6.《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文:谢兰芳,《知识产权》2015年11期)


【摘要】 消费者处于互联网竞争生态链的最末端,互联网竞争行为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几乎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能侵害消费者利益。当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具有普遍性,表现为侵害消费者的决定自由,误导消费者以及搭便车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明确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决定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本定位。因此,在立法上,建议赋予消费者集体诉权;在司法理念上以是否侵犯消费者利益作为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在具体认定是否侵害消费者利益时,引入消费者测试,以对消费者利益形成客观认知。


【关键词】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决定自由;误导消费者;消费者集体诉权;消费者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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