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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被遗忘:网络社会隐私与自由的平衡术 | 前沿

2016-01-21 扈艳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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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编辑:刘小铃

责任编辑:李欣南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21世纪是科技互联的世纪,网络科技的发展正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当我们闲来无事在搜索引擎里输入自己的姓名或网名进行搜索时,也许你会惊奇地发现,你十年前在某个论坛或社交网站给某人的留言或回复依然有迹可循。这时,有人会感叹时间荏苒韶华易逝,但是有人则会被这些曾经的痕迹所困扰,因为有些往事你已不愿再提,成为了你不愿被公众知悉的个人信息。然而,在互联网“永久记忆”的时代,数字科技让“记忆”成为常态,遗忘却成为例外。


网络全球化让这一困扰不再是某个国家的专利,2012年欧盟提出了“被遗忘权”,意图赋予人们删除那些不充分、不相关或过时不再相关的数字信息的权利,帮助人们摆脱尴尬的过去。2014 年 5 月13 日的“谷歌西班牙公司案”使得被遗忘权正式进入欧盟司法实践:欧盟法院最终裁定谷歌西班牙公司败诉,必须移除相关搜索链接。随后,谷歌方面执行了判决,并出台了在线申请程序,正式接受欧盟用户的被遗忘权申请。


欧盟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各国学者间的广泛讨论,我国西南政法大学郑志峰博士发表《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一文,就被遗忘权的起源、价值争议、现实困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并探索被遗忘权在中国的生存之路。


被遗忘权的概念听上去十分新颖,但它其实根源于现有的隐私概念,其概念雏形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法国法上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遗忘权。在权利内容上,被遗忘权与欧盟现有数据保护框架中的删除权、更正权和反对权等紧密相连,欧盟法院判决并非一蹴而就。


郑志峰博士指出,关于被遗忘权的分歧,在美国与欧盟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总的来说,欧盟对于被遗忘权的的态度更为积极,美国对其态度则不甚友好。这种态度分歧的背后是双方对于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态度的差异。欧盟国家更重视个人隐私保护,认为个人隐私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是一项基本权利;但美国则更倾向于保护言论自由。这种态度差异又与两者的历史有着密切关联,欧洲国家经历了“盖世太保”和“东德秘密警察”事件,这两者都是借助个人信息来维系他们的控制,因而欧州民众非常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而美国并没有经历此类事件,相反,他们是在反对英国政府的浪潮中独立的,因而更加看重言论自由。他们对于该问题的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罪犯隐私保护、时间因素和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等方面。


在被遗忘权的实践中,应注意对被遗忘权的效力、权利主体范围以及义务主体范围方面的界定。就我国而言,我们需要认识到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全球化让被遗忘权成为各国都需应对的难题,中国不可也无法置身事外;被遗忘权面临的利益冲突并非不可调和,需要通过法律、政策、技术等手段的综合协调;被遗忘权在我国存在直接的法律基础,目前,我国有近 40 部法律、30 余部法规以及近200 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其中不乏类似被遗忘权的条文。我们应着力于明确中国语境下被遗忘权的内涵,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构建我国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框架。


当下,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我们的民法典应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与风格、体现时代精神、反映时代特征的21世纪的民法典”。这就要求其需要对互联网信息及大数据时代的特征做出相应的回应,其中就必然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中被遗忘权的部分。在此意义上,本文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为我国民法典相关部分的规则论证提供了有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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