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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民法解释学的范式,形成共识? | 前沿

2016-01-23 罗帅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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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编辑:刘小铃

责任编辑:李欣南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导语:某种理论欲成为范式,须独占重要地位。民法解释范式是形成共识的基础。建构民法解释学的范式将使民法解释与民法解释学成为“科学共同体”的内容,从而形成坚实的共识,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司法适用。立法者对民法解释在立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司法者对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学者对民法解释学范畴的共识,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关键因素,也是中国民法学建构的必要条件。那么,如何实现民法解释学的范式,形成共识?

某种理论欲成为范式,须独占重要地位。民法解释范式是形成共识的基础。建构民法解释学的范式将使民法解释与民法解释学成为“科学共同体”的内容,从而形成坚实的共识,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司法适用。那么,如何实现民法解释学的范式,形成共识?对此问题,许中缘教授在其《论民法解释学的范式——以共识的形成为研究视角》一文中,分别从民法解释如何实现立法者、司法者、学者的共识角度,进行剖析和解答。


首先,民法解释如何实现立法者的共识。在民事立法基本完成(民法典颁布)后,民法解释成为了弥补法律规定的欠缺或者不完善之处的主要途径。民法解释能否很好地实现立法者的共识,依赖于立法本身。第一,需要体系化、高水平的立法。体系化的立法,清晰准确的法律概念,科学合理的民法规则,有利于限制法官任意解释法律和滥用裁量权的空间,有利于使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方法客观化为简单的解释规则。第二,保证立法资料的完整性。立法资料是民法解释的重要基础,完整的立法资料,有利于减少法律解释负担,提高法律解释准确性。而立法资料欠缺,立法解释将成为司法者解释的恣意,也可能成为司法者“暴政”的工具。 


其次,民法解释如何形成司法者的共识。司法中,法官、律师、当事人形成共识的过程,易受不同解释方法和“前见”的影响,因而需要可操控的、标准化的解释方法,来促成形成法律事实与规范的“共识”。第一,确立法律规范的文义,要求文义解释优先使用,其他解释方法也以解释法律规范文义为目的。第二,价值判断的客观化与具体化。不确定概念与一般条款的适用要结合文义解释的一般规则,在具体化过程中进行类型化。法律漏洞填补方法,不能逃避法律规则,且首先适用类推,然后进行目的性限缩与目的性扩张,再进行习惯法、比较法等漏洞填补方法,之后才能运用法律原则的方法。第三,民法解释方法和结果的可证立性,即可取向性或可接受性,且证立的标准为法律规范,要求以依据法律规范进行充分证立。


最后,民法解释如何形成学者的共识。这要求构建民法解释学体系。第一,明确民法解释学学科性质。民法解释学的学科性质就是在对法律文本的研究基础上,为裁判者提供法律解释的路径与方法,从而规范法官的法律解释行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平衡。第二,构建动态(行为与过程)、静态(解释制度)和技术三者一体化的民法解释学体系。第三,确立实现法律的安全性及司法一致性的民法解释学目标。第四,构建统一的民法解释方法体系。民法解释方法体系应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一般条款与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法律漏洞的填补以及在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中对方法的证立。


立法者对民法解释在立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司法者对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学者对民法解释学范畴的共识,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关键因素,也是中国民法学建构的必要条件。概言之,实现民法解释学的范式,形成共识,还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民法立法、民法解释运用与讨论中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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