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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孤证不能定案? ——以河南吴春红冤案为例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为什么孤证不能定案? ——以河南吴春红冤案为例李耀辉

本文共1956字,阅读约需要5分钟......


核 心 提 要:

孤证不能定案是指只有一个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某个犯罪行为这一待证事实,则该待证事实不能认定,故属于孤证案件。


孤证不能定案是流行于刑事司法实践的一项潜规则。为什么孤证不能定案,简单地说,在“孤证”状态下,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印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定案,造成冤假错案的风险极大。

 
首先界定何为“孤证不能定案”?从字面上理解,案件中只有一个证据不能定案。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一个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案不可能只有一个证据,比如一个故意伤害案件,除了被害人陈述之外,还会有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在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可能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但全案也不是只有一个证据。所以不能单纯从字面理解孤证不能定案的含义。
 
孤证不能定案中的“孤证”是指仅有一个能够证明案件主要待证事实的证据,“定案”不是指认定全案事实,而是案件主要待证事实,主要待证事实是指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由此可知,孤证不能定案是指只有一个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某个犯罪行为这一待证事实,则该待证事实不能认定,故属于孤证案件。
 
我国刑诉法第55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单独口供不能定案的情形,也是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体现。
 
司法实践中,孤证定案常见的三种情形:第一,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印证。在当今证据规则逐渐完善,办案水平能力提高的情况下并不多见,就是证据再粗糙的案件,也会有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笔录,或是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部分口供形成印证。

第二,在案虽有其他证据,但只能对口供中的部分事实和情节进行印证,或者是被告人口供只能与在案部分证据印证一致。这种情况较为常见,表面貌似有证据印证,但缺少证据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直接关联,实质上依然是孤证定案情形,也是冤假错案经常出现的情形。

第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同案犯的口供。这种情况也是较为常见的,虽然两名以上被告人的口供之间形成印证,表面上证据具备一定数量,但是口供具有同质性,仍属于只有只有口供的情形。

 
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开庭对吴春红宣判无罪。被羁押15年4个月(5611天)之后,吴春红终于重获自由。河南“吴春红投毒案”就是孤证定案的典型案例。
 
本案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1月14日早上,吴春红为报复王战胜,遂从家中取出存放的鼠药带在身上到王战胜家交电费,吴春红在交完电费后,趁人不备溜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内,将鼠药投放在厨房案板上的面剽内的面粉中,并最终导致王晨龙、王晨蜂中毒,王晨龙死亡。
 
案件的主要待证事实是吴春红是否进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并实施投毒的行为。本案认定吴春红犯罪的主要证据有吴春红的有罪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
 
尽管本案存在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多项证据,但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这一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其进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并实施投毒行为,且存在矛盾,后又翻供。
 
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均不能建立起被告人与犯罪事实的关联。例如证人王二轩称2004 年11 月14 日早上,其与吴春红交完电费后一同从王战胜家堂屋出来,其走到王战胜家院外时,不见吴春红,停了一分钟左右,吴春红才从王战胜家出来。证人王战胜证实其与吴春红有矛盾,证人陈喜证实2004 年周岗村有带锯的男子(吴春红)来买过鼠药,证人吴庆轩证实曾看到吴春红烧了一张纸条。这些证人证言不能证实案件主要待证事实,即无法直接或者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只能作为部分案件事实的证据。
 
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客观证据与“孤证”印证,例如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与吴春红作案相关的痕迹、物品,没有提取到鼠药及包装袋,未能从吴春红的身上、衣服上、家中检出鼠药成分,因此本案是孤证案件。

被定为“投毒现场”的王家厨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裁定认为,吴春红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有其本人的多次供述,且所供杀人动机,购买、投放鼠药的时间、地点与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虽然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与在案部分证据形成印证,但是印证的部分事实并非案件主要待证事实,并不能与被告人投毒行为建立起关联。
 
本案的申诉代理律师李长青、金宏伟律师认为,本案除吴春红的供述外,无客观性证据证明吴春红作案。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不排除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威胁抓捕其家人所作,且口供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
 
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直接证据只有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但供述的客观性不强.有罪供述中部分情节前后不一,供述的作案动机和作案时机不合常理;吴春红是否具有一分钟的作案时间存在疑问,且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法院认为,本案除吴春红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春红进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并实施投毒行为,因此这一待证事实仅有被告人口供,根据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该待证事实无法认定。




  

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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