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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耀传染艾滋病给女大学生的“动物无常”,现在傻眼了吧?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我看到微博“江苏网警”的辟谣帖:

 

前不久,一微信名为动物无常的男子在微信群里大肆炫耀自己成功将艾滋病传染给一名大二女孩。这条信息和相关截图被网民转发到网上后,引起网民关注和热议。12月3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疾控中心检测,孟某某血液中HIV抗体呈阴性,未感染艾滋病毒。目前,孟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读者认真看看,江苏网警的这个微博多少评论量,寥寥无几,很可怜的评论量,呵呵。为什么啊?因为这是辟谣帖,如果是个造谣帖,你看看那个评论和转发量,那就人山人海,摩肩接踵了。

 

网络上谣言的受欢迎程度远大于辟谣的受欢迎程度,这是不争的事实,说明了网民大部分是傻瓜这话一点不假啊。

 

“动物无常”这个动物编造谣言动机并不复杂,就是为了吸引微信群里群友的眼球而已,通过这个事来显摆显摆自己:我是不是很能泡妞啊。

 

这么一个很简单的谣言,在网上居然那么多人就信了,确实令人很震惊。

 

我今天在这说这个话,不是马后炮,反正这个谣言传播时,我是没理会它的。没理会的原因,一是我不相信这个动物这么傻不拉几,自投罗网;二是艾滋病传播不会这么容易。

 

权威观点认为,艾滋病传播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HIV感染者存在2、有足够量的病毒从感染者体内排出3、HIV必须进入受感染者的血液中

 

从动物表述的情况看,貌似并不吻合这三个条件。何况就是吻合了,他怎么知道对方已被成功感染了,难不成对方检查后告诉他了?如果真的告诉他,找他算账,他还敢在微信群里如此炫耀?

 

很显然,这个成功传染艾滋病的事是编的,基于这个,我对这个谣言从开始时就置之不理的。

 

上个月还有一个传播艾滋病的谣言,说广州地铁上有人被针扎感染艾滋?,结果又被证实是谣言。关于这个谣言的情况,我们不妨看下我的微博好友“天中捕快”的分析:

 

概括地说,不要谈艾色变。


对“动物无常”这个奇葩的奇葩行为,很多人会感到不解:人家显摆是显摆有钱有房有车,他显摆自己传播艾滋病,莫非头脑有病?

 

“动物无常”的头脑不会有病的,他进的这个微信群或许比较特殊,他特别需要通过这个谣言来“拔高”自己,从拔高这个角度看问题,我们就很容易理解问题了,“为人性僻耽佳句,语不惊人死不休”,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啊。有些没出过轨的男人为了显示自己“有能耐”,还特意编造自己和美女西施、貂蝉、昭君的绯闻呢。社会上,总有些人喜欢旁门左道“露两手”,不足为怪。

 

这么一想,你就豁然开朗了。“动物无常”其实就是装逼装过头了,这很符合他网名。若没有人将这谣言扩散到网络上,这事也许也不是什么大事,但扩散到网络,又遇到了网络上一帮傻蛋、没头脑的喷子,如同干柴烈火,舆情的火山彻底爆发了。

 

这个谣言造成的影响大了,直接惊动公安部了。或许公安部门的专家牙都笑掉了:一个sb骗了无数个sb啊。

 

法律不会轻饶谣客的,最终以寻衅滋事对“动物无常”处以15日拘留。这里说明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谣言还有一个惩罚条款,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但是,该条款对谣客拘留的上限是10日。“动物无常”的行为既是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也是寻衅滋事,寻衅滋事处罚上限是15日拘留。鉴于此事的严重影响,对动物无常以“重罪”寻衅滋事处罚。

 

由此看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编造、散布谣言的人都会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动物无常”啊,15天的行政拘留,书写了你人生档案里浓墨重彩的一笔,终将成为你人生中最可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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