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因“举报官员”而遭司法打击的人们
作者 | 陆炎
社会上的“刺头”、异见者、监督者,总难逃“一百种方法刑事你”的魔咒。
今天,经济观察报发布了一篇重磅报道,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一名退休干部马树山,因举报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人,于2023年12月被抓。
马树山被抓时涉嫌的罪名,是“诬告陷害罪”;迁西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既有“诬告陷害罪”,也有“诽谤罪”。
这篇重磅报道的作者,是知名调查记者李微敖。李微敖在朋友圈里说:
“2024年,我真正意义上的第一篇新闻稿。此事也算是又刷新了我的认知范围。2023年/2024年,还能发生这样的事情,也是让我瞠目结舌。”
延伸阅读:
《河北一75岁退休干部举报当地县委书记后 被逮捕并提起公诉》
https://jg-mvvm.eeo.com.cn/article/info?id=83934b8c1c0746cdbaa3b8ce393ae394&source=share&channelUuid=b048c7211db949eeb7443cd5b9b3bfe3&from=fed7426f653a466e975151cb8bcd2b50&type=null
作为调查记者的李微敖,言尽于此,并未明言这起“抓捕举报官员者”事件究竟如何令他“瞠目结舌”。
但细读其新闻文本,确可见出该事件的诸多荒诞之处。
首先来看马树山的举报内容,主要有两项:
其一,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自2023年起,在迁西县财政极度困难之时,大搞所谓的“亮化工程”,大手大脚,搞“形式主义”腐败;
其二,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在政治生态人事任用上的不正常、不正当的腐败问题。
这些举报事项,被迁西县委办公室认为“无事实依据,严重破坏了迁西县的政治生态和社会大局稳定”。
当县委书记被举报时,出来“辟谣”的,竟然是下属的县委办公室?这样的辟谣,有公信力吗?
迁西县委办公室报案后,接警的,是迁西县公安局;提起公诉的,是迁西县检察院;将负责审理的,是迁西县法院。
迁西的公检法部门,办的是什么案子?办的是他们县一把手被“诬告陷害”“诽谤”的案子。
他们有可能公正办案吗?其实,从这起案件的办理速度,就可见一斑。
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报案;
2023年12月9日,迁西县公安局抓人;
2023年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批捕;
2023年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从报案到提起公诉,只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迁西县公检法部门是否应当回避这个案子,暂且不谈;笔者忍不住想问一句:
马树山的举报内容,有一定的复杂性,牵涉多名官员;不到一个月,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能迅速查清这些官员被举报事项的真假吗?
这起“退休干部举报县委书记后被抓捕”事件后续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
事实上,因为举报官员或监督公职人员而遭司法打击的案例,近年来屡见不鲜。
例如,2021年12月,河南省鹤壁市男子张某全通过短视频,实名举报鹤壁市纪委纠风办主任艾某军“受贿当地某房地产开发商190万元现金”。
举报视频发布仅数十分钟,鹤壁市公安局便将举报人张某全、发帖人牛某等人刑拘,创造了“秒抓人”的壮举。
鹤壁警方后来说,张某全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问题是,刚举报几十分钟,就把举报人抓了,警察用几十分钟的时间,就能确定是“捏造事实”?这是什么神仙办案速度啊?
直到2023年2月21日,鹤壁检方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或撤回审查起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延伸阅读:
河南鹤壁男子举报官员受贿190万“秒被抓”,一年多后终于无罪了
又如,2022年8月,山西繁峙县男子庞雁冰在公众号发帖,举报山东沂南县交警交通执法问题,结果被山东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跨省抓捕。
直到2023年4月28日,沂南县警方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认为庞雁冰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
延伸阅读:
再如,广东陆丰男子林伟锐数年来持续举报陆丰市教育局长陈少游“包庇贪污校长”“不依法公布学生死亡等安全事故”等事项后。
2022年6月,被举报的陆丰市教育局长陈少游以“诽谤罪”,将林伟锐起诉至陆丰法院,要求追究林伟锐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与前述几个案例不同,林伟锐被诉“诽谤罪”一案,是刑事自诉案件,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帮忙抓人。
这些案例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那么,公民能不能监督、如何监督公职人员?如何避免遭受司法打击?有司又该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结合前述的案例,知名法律人、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分析指出:
我国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犯罪事实,真实的或者主观上误以为有犯罪事实的,不属于诬告。只有有权的司法机关收到了诬告材料而且准备启动调查程序的,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诬告陷害罪既遂。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磊
胡磊律师说,“诬告陷害罪”“诽谤罪”都有着虚构事实、向第三者进行传播等特点,但两个罪名有着许多不同之处,“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在捏造的事实上,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而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在胡磊律师看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依法受到公民、社会团体的监督,因此,也需要适当的让渡部门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以更包容的心态去面对举报、投诉。
“这种让渡当然是有边界的,如果举报人有表面上的证据证实公职人员有违法犯罪的可能,那么就举报本身而言就是合法合规的,至于违法违纪事实是否和最后的调查结论相符,则不能苛求。毕竟,普通公民的调查手段、权限都有限。”
胡磊律师提醒,对于监督者、举报者出于善意、公义的批评和监督,政府部门应当予以包容,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尊重,不能动辄“因言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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