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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恶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来规避债务清偿的处理

2017-01-18 李忠毛律师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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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忠毛律师 来源 | 微信公号“李忠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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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规避债务清偿引起的民事纠纷。本案的判决对于保障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制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履行清偿义务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本案的判决对于保护债务人及相关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楚先念(男)和宋芳芳(女)系合法夫妻,楚先念与隋先生是业务上的朋友。因业务上经常往来,楚先念累计欠隋先生业务款5万元,承诺于2005年1月1日之前归还完毕。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楚先念与隋先生约定将楚先念与宋芳芳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在宋芳芳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了抵押登记。


2005年1月1日,楚先念未按期还款。多次交涉未果后,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楚先念归还借款。诉讼中楚先念没有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楚先念偿还隋先生的欠款5万元。


隋先生申请执行时才得知,楚先念和宋芳芳已于2004年12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而且楚先念和宋芳芳双方对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孩子归宋芳芳抚养,而且夫妻共同财产全归宋芳芳所有,包括已进行抵押登记的房屋。离婚后,该设定抵押权的房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宋芳芳名下。


隋先生觉得楚先念和宋芳芳离婚是假,逃债是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楚先念与宋芳芳在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要求法院查封楚先念抵押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欠款人民币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隋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楚先念和宋芳芳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侵犯了隋先生的债权,撤销两被告楚先念和宋芳芳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所有约定。


一审结束后,宋芳芳不服,以楚先念的对外债务系楚先念的个人债务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前楚先念的对外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该债务是楚先念的个人债务,应当由楚先念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楚先念和宋芳芳在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中关于房屋处理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楚先念和宋芳芳的其他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保持不变;撤销一审法院“撤销两被告楚先念和宋芳芳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所有约定”的判决。


本案分析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读这一条款,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如果发生上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况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对于楚先念的个人债务,应当由楚先念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具体在楚先念与宋芳芳共有的房产上设定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在楚先念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隋先生有权要求以该房产中楚先念所占份额的拍卖价款来清偿债务。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夫妻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实行夫妻婚后财产所得共有制,这种共有关系属于共同共有,即在夫妻双方离婚前,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所有。


可见,本案中,楚先念与宋芳芳在离婚时有约定:孩子归宋芳芳抚养,而且夫妻共同财产全归宋芳芳所有,包括已进行抵押登记的房屋,这种协议实际是楚先念对自己与宋芳芳的共有财产中房产所占份额的所有权的放弃,属于《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隋先生对这一无偿转让行为享有撤销权。总的来说,本案符合合同法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对协议离婚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果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可以对该协议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行使撤销权。但该撤销权是有限度的,《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也就是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超出该限度。


本案中,楚先念与宋芳芳在自愿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债权人隋先生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危险,故对该协议中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应当予以撤销,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本案中撤销的限度也只能是关于抵押房产分割协议的撤销。对于其他财产约定行使撤销权是不允许的,应当尊重楚先念与宋芳芳的协议。可见,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十分注意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进行离婚,承认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行政登记机关在当事人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


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这是对债权人的救济。这对于防止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打击。


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不是无限度的,法律也予以合理规制,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本案中,二审法院关于“楚先念和宋芳芳在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中关于房屋处理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楚先念和宋芳芳的其他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保持不变”的判决,就是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同时,又充分保护债务人及相关人利益的一个合理合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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