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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指南⑦ | 码住!手把手教你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帮扶建设单位履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自主环境保护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相关技术规范,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佛山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即日起,佛山生态环境微信推出系列文章,介绍《指南》的详细内容。
验收程序和内容
形成验收意见
(1)验收意见基本内容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附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附录。
(2)验收不合格情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形。
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基本内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格式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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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