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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非法持有枪支的罪与罚【专题导引】

2017-11-24 学术之路

非法持有枪支的罪与罚

       近年来,围绕个案展开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法院每年处理百万起刑事案件,新型、疑难、影响性案件不断涌现,司法实务部门亟待学界的理论支援。如果回避实践需求,淡漠地搁置公众对焦点案件的关注,不能给出有针对性和解释力的观点和方案,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意味着部门法学者的失职。2016年岁尾之际,天津赵春华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就向刑法理论提出了这样的挑战。

       该案案情简单:被告人赵春华在街道上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经鉴定,摆摊使用的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尽管案情简单,但是经媒体报道后该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一起引发街谈巷议的焦点案件。为此,《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特邀陈兴良教授组织策划本组专题,对赵春华案进行刑法学理上的深度分析。

       陈兴良教授在《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教义学分析》一文中,从枪支认定标准、目的性限缩解释和责任排除事由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对本案应当依法入罪,以理出罪。只有正确适用出罪事由,才能获得公众认同。在《法条主义与刑法解释中的实质判断——以赵春华持枪案为例的分析》一文中,劳东燕教授认为,赵春华案的判决凸显的是对刑法条文的形式理解与实质判断之间的紧张。应当对枪支、持有与抽象危险的要素做限制性解释,充分重视实质的价值判断。江溯副教授在《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及错误——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例》一文中,根据“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认为赵春华成立对“枪支”的构成要件错误从而排除故意,其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也存在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车浩副教授在《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一文中提出了四个区分。区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持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区分枪支外形让公众产生的危惧感与枪支的客观杀伤力;区分“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与“非法”;区分针对枪支的事实认识错误与对持枪是否违法的法律认识错误。

        四篇文章风格各异,各有侧重。陈兴良教授用“依法入罪、以理出罪”的理念提升了分析高度;劳东燕教授提出的抽象危险要素的判定发人深省;江溯副教授以认识错误作为文章主题,展开了专题性的精细分析;车浩副教授关于“非法”的阐释提供了一个新的切入视角。希望本组专题的研讨能够对相关研究的推进有所助益。(车浩)

                    (推送编辑:周淑芳)


本文原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若欲下载或阅读本文PDF文档,请点击下载阅读原文,欢迎订阅并分享华政学报(微信号ECUPL-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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