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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胜:我国刑法的新发展

郎胜 中国法学 2023-08-17

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我国1979年颁行的第一部刑法作了全面修订,这次修订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需要进行的。此次修订全面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刑事司法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作了很多重要的调整和补充。这一重要的立法实践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今年是1997年刑法施行20周年。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刑法也不断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地对刑法作出了一系列修改、补充和解释,使我国的刑法典日臻完备。


一、刑法发展的主要成果


刑法立法是20年来我国立法活动当中最积极、最活跃的领域。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刑法立法的脚步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实践的需要,不断在修改完善,修改频度积极活跃,成果丰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个单行刑法,9个刑法修正案,13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对刑法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解释。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清理法律,在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对刑法个别条文作了修改。经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7年刑法的110个条文作了修改,新增加39条,删去1条。经上述修改后,现行刑法实际条文数为490条,条文变动率达33.2%。

(一)减少死刑

慎用死刑是我们党在死刑政策上的一贯主张。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中又一次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目前,除贪污罪、受贿罪外,我国刑法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基本上不再保留死刑,死刑罪名基本上都直接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安全相关。死刑的减少,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反映了时代的变化潮流和要求,反映了我们执政能力的提升和对制度的自信,也是我国刑法不断进步、文明的标志。

(二)调整刑罚结构

《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我国刑罚结构作了重要调整,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总体上形成了刑种间有序衔接、轻重刑合理搭配、刑罚执行更为公正有效、预防性非刑罚措施不断完善的格局,更好地发挥了刑法预防与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和目的。这些调整主要包括:1.调整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结构关系;2.完善数罪并罚制度,使各刑种并罚都有着落;3.完善刑罚制度,使监禁和非监禁的刑罚方法更为衔接、配套。

(三)及时修改、补充有关犯罪规定

1997年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犯罪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及时对刑法分则规定作出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补充了50多个新罪名;二是对原有的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作出了修改调整。1.不断完善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适应反恐斗争新形势,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惩治力度;3.完善反腐败刑法规定,加大腐败犯罪惩处力度;4.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5.完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法律规定,建设生态文明;6.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权利保护;7.运用刑法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

(四)不断完善刑法立法技术

在对刑法内容作出修改、完善的同时,在立法技术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新和实践,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刑法立法技术和制度。

1.确立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修改、补充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法过程中,对于采用何种立法形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意见也趋于一致,遂经过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刑法立法史上第一部《刑法修正案》,开创了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基本方式的先河。在以后的立法过程中,又相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二)、(三)、(四)、(五)、(六)、(七)、(八)、(九)。这一系列的立法活动,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基本方式的地位。

  2.法律解释成为刑法的又一重要渊源。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属职权,法律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同等效力,也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但从立法实践看,长期以来,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总体上行使不多,但在刑法解释方面始终在坚持进行积极的尝试。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3个关于刑法有关条文和章节含义的解释,进一步丰富了刑法的渊源。


二、我国刑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

1.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特点,刑法立法总体上表现出积极活跃的姿态。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因素和特征,决定了我国刑法必将不断面临新挑战,必然要对这些转型期的特点作出反应。因而刑法在修改完善的内容、频率上都表现出积极主动的姿态,以注重刑法保护社会、积极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亦呈现出活跃化的姿态,这是当代刑法变迁的世界性趋势。

2.以问题作为刑法修改的牵引和目的。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刑法修改的牵引和目的,这是20年来我国刑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特点。

3.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脉搏,较好地处理刑法适应性的问题。立法机关与时俱进,通过及时制定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回应和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使我国刑法的修改具有了鲜明的时代性特征。

4.刑法修改在坚持从国情出发的基础上顺应时代要求。我国先后缔结或者参加了一些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对我国履行公约义务提出了要求。为了适应国际上打击犯罪形势的变化和履行公约义务,需要将公约的要求转化为国内法律规定。

(二)注重刑法立法创新

近年来的刑法立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一些创新性规定,丰富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与立法实践。

1.适应惩治特定领域犯罪的需要,将刑法规制阶段前移。将一些按犯罪形态理论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单独成罪。将一些按照共犯理论属于帮助犯罪的情况单独成罪。

2.坚持刑罚个别化,精准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刑期和死缓、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最低刑期。这样不普遍性地延长有期徒刑刑期和死缓、无期徒刑最低实际执行刑期,既维护了刑法的稳定和刑罚结构的合理性,也符合教育改造罪犯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做到了对于社会危害严重罪犯的精准发力,重点打击,较好地坚持了我国的刑事政策。

3.创设职业禁止、禁止令等预防性、保护性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刑法治理犯罪的措施体系。增加规定了职业禁止。增加规定了禁止令。

4.规定终身监禁,作为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替代措施。终身监禁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中的具体措施。对这一替代措施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

5.对数罪中管制与有期徒刑、拘役的并罚作了并科规定。出现了对罪犯要执行两个主刑的情况。


三、关于20年来刑法立法的主要经验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刑法立法活动方向的正确性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立法机关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立法活动的第一属性,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把刑法立法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保证立法活动的正确方向,这是20年来我们做好刑法立法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在我国,党的主张、方针、政策就是最大、最直接的刑事政策,立法活动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旗帜鲜明,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法治建设高度重视,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刑法的重要修改都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完成的,有的修改内容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可以说,刑法修改的过程是深刻领会中央政策精神和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过程。

(二)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问题导向,从我国国情出发,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法律规定作出调整,以适应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是刑法修改中一贯坚持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刑法立法活动中的体现。坚持这一原则,需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去把握问题。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加强调查研究。第三,不简单照抄照搬国外法律制度。

(三)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和发展刑法的谦抑性

1997年以来刑法的修改,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审慎把握好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度,发挥了刑法保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自由的双重功能。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变化,应对社会风险,刑法的立法理念也在不断创新,对刑法谦抑性创造性地加以延展,注意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领和推动社会生活方面的独特作用。传统的刑法谦抑观与谦抑延展观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张力。刑法谦抑性延展到什么方向、程度是妥当、合理的,其尺度也并非总是清晰。一般而言,对于有的社会危害严重,对人民群众利益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社会上较为普遍的违法行为,在其他社会治理手段成本较高或者长期以来效果不好的情况下,刑法立法上可以更加主动,适当提早介入。同时,刑法谦抑性的延展也是有限度的,这就需要在立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并让立法经受实践检验,把握好刑法谦抑性延展的尺度和方向。

总之,20年来我国刑法发生了较大变化,修改补充的范围广,内容丰富,既有分则修改,也有总则制度的完善。在死刑、刑罚结构调整、一些重大犯罪的修改完善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重大成果,不少地方作了创新性规定,其背后体现的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实践中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2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断清晰、明确和发展,刑法立法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更为科学合理。这一过程反映了我国刑法立法的追求和我们对犯罪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当然这种认识也将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日臻完善。



文摘来源:《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图片来源: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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