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佳法官被害案,是否需要反思一下交通事故赔偿的审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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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傍晚,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2024华8月7日18时26分,公安机关接报,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电梯口处有人被刺伤,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王佳佳法官颈部被刀割伤,已无生命体征。
对王佳佳法官的不幸表示沉痛的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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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某某(男,50岁,漯河市城区居民,未婚)。
对行凶人表示强烈的谴责,因为不服民事判决,竟然将法官杀害,确实让人不能容忍。
但另一方面,因为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且从最后的官方通报看,就因为9000元的差额,导致发生了这样惨痛的事故,无论如何不能不让人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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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绝对不是为行凶者解脱,我只是说事实。
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程序设计确实存有重大缺陷。
2024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购于2021年,价格1800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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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身是一起较为简单的交通事故,如果交警能够调解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互谅互让,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对小额索赔直接垫付,如果有这些如果,就没有后面的案件,甚至这起杀害法官的案件也会没有。
但世间没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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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和解未成,3个月后的2024年7月4日,党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
如果你曾经到过法院,你就知道,不用说一个50岁的居民,就是一个学过多年法律的律师,你要想立个民事案件,从写诉状到填写法律文书到缴费再到成功立案,都不是件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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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
应当讲法律援助律师这项制度本身是好的,让有理无钱请律师的老百姓能打得赢官司,请得起律师。
但事实上,各地法援律师的水平参差不齐,这应当是不争的事实。至少就这个案件看,我估计党某对律师的服务是不一定满意的,理由很简单:法院的判决没有达到他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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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这个结果不能说不对,但对后14天,虽然没有实际住院,要不要支持其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我想可能要区分对待。
因为有些情况下,不是他不想住院,或许是他住不起院。
另外,还有受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似乎也值得说道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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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想说的就是目前的患者先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这个制度。这对大多数人来说,当然不成问题。
但对那些家庭困难,实在拿不出住院费用的人来说,就面临着不能不提前出院的困境。
我当然不是为坏人说话,我只是说贫困群众的现实,我在农村基层工作过多年,遇到过这种情况。
至于党某是否这种情况,我没有调查,也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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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我们看到,又是保险承担责任。
还不到1万元,也要当事人打官司,从发生事故到拿到一审判决,将近4个月,这时间是不是成本。要知道,他们不是专业打官司,他们要赚钱养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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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党某某对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
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上诉。
我算了一下,如果上诉,上诉费大约在270块钱。但当事人没有上诉,让人一声叹息。
当然,就是上诉了,能不能改判,结果也是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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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看出,当事人党某已经表达了强烈不满意。
不知王佳佳法官是怎么应对的,有无向领导反映情况,有无对当事人作解释工作。
说起来,我当年做法官,也遇到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的情况。我总是劝说当事人,我只是个本科毕业生,我的水平就这么样,所以建议当事人上诉到中院,毕竟中院的法官有硕士、博士,他们的水平比本科肯定要高一些。
有些当事人说上诉费,我总是建议他凑凑钱,如果实在不行,向上级法院申请缓交,我也可以帮忙协调一下。
当然,最终大多数当事人没有上诉,我也没有协调,但他们最终没有了意见。
而现在,许多一审法官一听当事人上诉就上火,千方百计劝阻当事人上诉,真是时代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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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当事人不上诉,除了诉讼费,还有我的劝说。
对不满意的当事人,我往往会在判后答疑,给他们解释一下理由和依据,要知道这其实是很难的,因为当事人看的是胜败,看的是利益而不是法律。
法律关他们什么事?
我总是告诉他们,不管你满意不满意,我都是凭自己的职业良知和法律认知来判决的,你可以不满意,但我只能说凭良心。
这样的说法有时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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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于2024年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实施了犯罪行为。
悲剧就此发生。
不知道王佳佳法官那一刻是怎么应对的,就这样惨剧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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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样的悲剧,我们很痛心,但我想还是要反思一下我们的制度设计,如果因为交通受害了,保险公司直接垫付费用,然后由保险公司出面打官司,会不会悲剧就少一些?
至少不这么激烈吗?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