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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自证未偷拍仍遭曝光,涉事女子道歉!

广东普法 2023-08-26


近日

女子怀疑在广州地铁上被偷拍

对方自证清白后仍遭曝光一事

引发广泛关注


6月11日

当事男子在儿子邓先生的陪同下

来到广州鹭江站派出所报警

该名女子从东莞赶了过来

正式向其一家道歉


事件经过

6月7日,一名网友在微博发文称,“在广州地铁8号线拐角处站着时,被一名猥琐老头盯着看。我感觉他在偷拍,瞪了一眼,他放下了手机。他应该没有拍到什么,但是难道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用去维权了吗?感觉他不是第一次作案,如此娴熟的动作和大言不惭的表现,就有了视频里的故事。”


视频中,该名网友询问:“你刚刚是在拍我吗?你打开手机相册。”当看到对方相册中没有自己的照片时,她说:“小心一点,不要乱拍别人。”



▲有网友在地铁上怀疑自己被偷拍,请对方出示手机相册。


6月11日,事件中大叔的儿子邓先生表示,自己是昨天晚上才知道父亲被该女子当做“猥琐男”发到网络上。“昨天晚上我朋友从手机上看到了我爸爸,转给了我,我才知道这个事在网上被曝光了。”


邓先生表示,其父亲在广州白云区的工地打工,“那天他蹲在广州地铁上玩手机,戴着耳机听歌,离那名女生可能近了点,女生就怀疑他偷拍,要求检查手机。”


邓先生说,父亲没有开通微博,并不知道网上的舆论。直到警方关注到后,9日联系了其父亲和视频曝光者,了解实情后,“民警要求女生删除视频,双方达成和解”。“其实我爸并不知道视频传播意味着什么,他以为对方只是发到朋友圈或者短视频平台,删掉就没事了,也没有把这件事情告诉家人。”


邓先生说,父亲今年56岁,老实巴交了一辈子,平时不上网,也不会用复杂的智能手机,之前开摩的收款用的二维码都需要自己帮他打印。因为父亲不会上网看新闻,也就不知道该女子行为的严重性。自己知道这件事后感到非常生气,并决定报警


6月11日下午1时许,邓先生在广州鹭江站派出所表示,“我希望视频曝光者公开向我爸道歉,派出所民警说她正在从东莞过来,估计要两三个小时才到。如果她不公开道歉,我们肯定起诉她的,她发视频时说的话太恶毒了。”


据了解,得知邓先生报警后,该名女子从东莞赶到了广州鹭江站派出所,与邓先生一家沟通协商。她情绪激动,哭着道歉表示:“对不起,请你再给我一个机会。她解释,之前乘坐地铁时曾被盯着看过但不敢发声,这次发声却造成了误会,“我没想到这么多人转发这个视频,看到被转发后特别害怕有人网暴我或者阿叔,我就把视频关了。”


11日17时许,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女生将在网上发布公开道歉信。邓先生表示,“她还是一名学生,公开道歉就好,不想影响她太多。”




近年来,网络视频曝光成为很多人披露不良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方式之一。有些网络曝光行为的确是为了揭露社会不良现象,但将拍摄的他人视频,尤其是可能会引起负面影响的视频随意传到网上,则有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等,对他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现实中,还有人借网络曝光之名,泄一己私愤,通过视频剪辑或文字引导,掺入主观倾向甚至不当目的,片面地对他人的某种行为进行曝光,甚至引导进行“人肉搜索”,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精神压力。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曝光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等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也是人们正常生活的保证,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依法处理好公民自由表达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南方都市报、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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