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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5期法学论文要目

法研在线 2021-09-15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3期法学论文要目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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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税收优惠激励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效果评估
作者:杨复卫(西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来,税收优惠成为激励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一直以来学术界欠缺对税收优惠激励效果的法律评估。为此,文章考察了养老产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及实施现状,并以税法上的量能课税原则和比例原则作为效用评估工具,得出当前税收优惠激励措施与税收执法统一性冲突、忽视间接工具运用和存在“区域洼地”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影响税收优惠激励效果发挥的因素,包括税收优惠立法结构、立法模式、立法技术和利益平衡的缺陷。从法治原则的角度,通过构建规范体系、协调具体制度和创新技术手段来优化税收优惠激励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养老产业;税收优惠;法律效果;政策激励
2.增值税抵扣权:一种独立权利形态的证成与展开
作者:张成松(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抵扣是最自然的行为,抵扣权是增值税法的灵魂。我国不仅《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抵扣权”做出规定,而且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包括部颁规则)都未引入“抵扣权”概念。同样地,学界对抵扣权做深入研究更是鲜见,对抵扣权的法律属性、权利内涵等均尚未达成共识。反观实践,虽形成了以发票为基础的抵扣型增值税制度,但带来增值税的繁杂与多变,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体系带来冲击,直接造成抵扣权体系的不平衡。为此,基于现有的增值税抵扣机制和立法实践,有必要从性质上论证抵扣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从法律关系的维度诠释抵扣权的运行机理,反思增值税抵扣权的税法适用空间,找寻抵扣权立法实践与理论上的差距及立法进路,助力增值税立法与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增值税;抵扣权;法律性质;权利机理;税法适用
3.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研究——以73份判决书为样本的分析
作者:李佩遥(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理论与实务界有关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以及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对于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主要存在3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与“区分说”;对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理论与实务界的观点概括为:“盗窃说”“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说”“想象竞合说”“牵连犯说”“法条竞合说”。在我国尚未出台明确具体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解决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问题的背景下,应当适时借鉴域外成熟的立法、司法理念,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在承认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的前提下,坚持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法益进行定罪量刑。若符合“控制+获利说”的判断标准,即可构成盗窃罪,否则可以按照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相关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属性;盗窃罪;法益
4.自动化系统中算法偏见的法律规制
作者:张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日常生活中,算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尤其是自动化算法系统更是举足轻重。由于输入数据及算法自身可能存在偏见,因此,自动化算法系统可能产生偏见影响。算法偏见不仅能够放大固有的人类偏见,而且还会妨碍个人的自我决定权,甚至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欧盟对算法偏见采取了严厉的规制态度,通过赋予个人对“自动化决策”及“数据画像”的“解释权”“反对权”,并要求数据控制者履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义务,来消减自动化系统中的算法偏见。以此为借鉴,我国应该超越算法中的“技术乌托邦”,坚持“通过设计实现公平”,利用“合同治理”增强算法的透明性,实施算法影响评估。
关键词:自动化决策;算法偏见;GDPR;算法问责
5.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的问题、反思与改进建议
作者:孙卿轩;李晓秋(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只有商标法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过实证分析发现如果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能完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权利人则可以得到满意的赔偿数额。但是,大多数惩罚性赔偿案件由于权利人“举证难”而无法适用,法官最终以法定赔偿进行判决,且赔偿额度较低。惩罚性赔偿在整个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不可或缺,可以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重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并合理适用计算标准、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重视商誉的价值等方式来完善,以提升惩罚性赔偿数额,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商誉
6.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反思与重塑
作者:鄢德奎(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土壤治理责任主体的认定,关系到土壤污染后续的责任追究和治理责任的落实。尽管《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45条引入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但将其认定程序授权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定。鉴于该法对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规范设计缺乏可操作性,借助损害担责原则和共同负担原则对土壤治理责任分配的正当性进行证成。结合行政秩序法上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梳理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美国、德国等国的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经验,从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构成、土壤治理责任的归责原则、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界限以及多数土壤治理责任主体的选定规则等维度,提出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框架结构。
关键词:土壤治理;责任主体;行为责任;状态责任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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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用户原创短视频的独创性


作者:马治国;徐济宽;刘桢(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短视频应用的兴起,用户原创短视频吸引了大量优质流量,但也产生了以版权侵权为代表的诸多法律隐患。从短视频产生与样态切入,探讨用户作为短视频版权主体的适格性,以域外独创性标准为鉴对用户原创短视频的具体保护程度与范围进行分析,认为应以个案分析为主要认定方法、以整体连续画面”为认定的主要客体、兼顾我国相关产业实际发展情况确定独创性门槛。据此提出了我国当前法制体系的应对路径,探究了契合短视频特点的独创性标准与配套规范,并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重要技术手段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关键词:著作权;短视频;独创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


2.区块链证券结算的法律规制

——基于信息系统的视角


作者:柯达(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块链是一种多主体参与、多功能并存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明晰不同信息系统的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识别信息系统存在的风险,并保障信息系统运作的高效与安全。区块链技术目前最适合应用于无纸化证券情形下的证券直接持有以及实时全额清算模式,并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前提下实现货银对付。然而,区块链证券结算带来了结算责任主体难以确认、结算终局性不清晰、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亟待确认以及结算主体的共识信任风险滋生等新的结算风险。对此,监管上可从“委托-代理”或“适当性”的角度明确证券结算责任主体、以“末位节点验证”作为结算的终局性标准、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现金属性与有限法偿地位,并多元化解决共识信任风险。虽然区块链技术在明晰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一定优势,但在实践中是否要将其运用于证券结算,需同时考虑传统证券结算的不足、区块链技术的优劣势、证券市场业务的多样化特征等因素。


关键词:区块链;证券结算;法定数字货币;货银对付;结算风险


3.技术伦理下智能投顾算法治理问题研究


作者:李瑞雪(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内容提要:技术中立本质为价值中立,属于工具理性范畴。对于鼓励技术创新而言,强调技术中立理念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带来一系列发展风险。算法是一种技术手段实现的过程,近些年来,以算法为核心技术支持的智能投顾业务在国外蓬勃发展,在我国也具备了爆发式增长的趋势。然而,现行监管规则忽视了技术不对称对未来智能投顾市场发展的影响。算法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智能投顾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市场与监管之间均存在技术黑箱,分别导致多元博弈主体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机构主导下投资者保护存在难题、市场占优下监管报备形式大于内容。需要利 用技术伦理准则对技术中立的负面影响进行回应。具体而言,建议将技术伦理准则法律化,建立问责制、透明性、救济性三大操作性原则。以此为指导,通过确立分类规制的干预方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推行金融科技合作规制等措施,完善我国智能投顾算法治理路径。


关键词:技术中立;技术伦理;智能投顾;算法


4.论人工智能时代的预防性刑法立法


作者:李文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前,我国预防性刑法立法已经出现,预防性刑法观的理论也呼之欲出。只不过网络时代形成的预防性刑法立法在人工智能时代应对人工智能体犯罪时会产生预防性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规范。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立法总体上具有正当性,也将成为今后的立法趋势。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对于故意犯罪而言,将侵害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数据的犯罪、滥用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数据实施的犯罪设置为危险犯;对于过失犯罪而言,人工智能研发者、制造者和使用者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人工智能体;预防性刑法;刑法规范供给不足


5.论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及其刑事责任规范


作者:肖姗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如何从刑事法律上对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予以规制成为了一项重大的议题。虽然对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但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与当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尝试来看,智能机器人必将被作为社会调整的对象之一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下。在刑事法律范畴下,智能机器人从应然和实然层面具有与自然人相当的意志自由,从责任的本质和对象来看,其已具备刑事法律人格,并应将被作为第三类行为主体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结合智能机器人的罪责形态分析,一些行为可以通过现有的刑法理论与相关规定,如间接犯罪、工具理论等予以应对,但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控制范围自发性实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罪责


6.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宪法界限:一个基于尊严的分析


作者:章小杉(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带来的利好与风险令其成为备受争议的生物技术,支持和反对的理据皆落脚于人的尊严。以往围绕基因编辑的尊严之争之所以出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论者未在同一层面谈论人的尊严。人的尊严可分为个体尊严和物种尊严。个体尊严体现了尊严的赋能面向,要求尊重人的自主;而物种尊严体现了尊严的限制面向,要求维护人的本质。在确保技术安全的情况下,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编辑不违背人的个体尊严,且无损于人的物种尊严,因而不宜禁止;以增强为目的的基因编辑,不论技术安全与否,都违背了被编辑者的个体尊严,且危及人的物种尊严,因而不宜允许。为了维护人的尊严,需要对基因编辑进行法律规制,尤其是区分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编辑和以增强为目的的基因编辑。


关键词: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宪法界限;人的尊严;物种尊严;个体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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