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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国际法大事记

国际法学人 国际法学人 2022-03-20

引言  / Introduction

当我们回首2020的时候,似乎时间感都因新冠疫情而变得模糊:2020仿佛并未过去,2021的到来似乎也并不激动人心。这一年中,国际法的发展并未因新冠疫情而停滞,反而某些方面因疫情而更加活跃,世界局势也同往年一样一波三折:2020年初美国定点清除伊朗高级军官苏莱曼尼引发国际上对非法使用武力以及滥用自卫权的忧虑;国际刑事法院授权检察官调查阿富汗局势,推翻预审分庭2019年4月作出的判决;加拿大法院裁定“孟晚舟案”双重犯罪标准成立,引渡案进入下一阶段;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制裁国际刑事法院涉阿富汗情势调查的员工;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全球冲突方为应对新冠大流行立即停火90天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物资;2020年最后两个月,一系列国际经贸协定获得签署;新年伊始,拜登在混乱中与特朗普交接权力……新冠影响下的2020,国际法有哪些发展值得瞩目,又有哪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要留待2021?依惯例,《国际法学人》邀请数位国际法领域的年轻从业者为大家分享专业领域的重大案例与事件。

  孔梦静  

纽约大学国际法博士在读

01

世界贸易组织新任总干事

进入最后甄选阶段

2020年10月28日,世贸组织提名委员会建议164名成员任命具有美国和尼日利亚双重国籍的Ngozi Okonjo-lweala女士为新任总干事,如果任命成功,她将成为世贸组织第一位女性以及第一位非洲裔总干事。但由于美国反对,并表示支持留到最终甄选阶段的韩国籍俞明希女士,该议题目前陷入僵局。世贸组织于11月6日宣布,本应于11月9日召开并决定总干事人选的总理事会会议将延后召开。在关于如何领导和推动世贸组织改革的问题上,Okonjo-lweala表示她将着眼于目前正在谈判中的事项,比如渔业补贴,以帮助该组织重建信任。俞明希也指出世贸组织应当“重建”以防止国家间关税竞争的进一步扩大。

02

印度和南非向世贸组织提交针对

治疗新冠肺炎产品的暂时豁免建议

2020年10月2日,印度和南非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理事会上,提交了一份要求暂时放弃与新冠肺炎疫苗、治疗和测试有关的某些TRIPS义务条款的有时限豁免提案,目的在以可承受的价格向所有人提供治疗工具。同时,“渥太华小组”国家也提交了旨在保护产业链和保证必要医疗产品的提供而采取一系列立即行动的提案。世贸组织成员国在2020年最后一次总理事会上就这两份提案进行广泛讨论,然而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立场。

03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签订

2020年11月15日,中国与东盟十国,以及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和韩国签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由20个章节组成,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与技术合作和政府采购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关于RCEP项下的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RCEP规定由RCEP联合委员会通过《专家组程序规则》设立专家组,而未提及将争端提交ICSID(《华盛顿公约》下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等仲裁机构。

04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CAI)谈判完成

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宣布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目前该协定文本仍在审定、翻译中。据报道,CAI将包含四方面核心内容:(1)中国在制造业、汽车行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作出市场准入承诺;(2)改善公平竞争环境,对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强制技术转让和标准设定、透明度等方面作出规定;(3)将可持续发展纳入中欧投资关系,CAI在劳工、环境、气候保护承诺等领域均作出规定并有相关执行机制;(4)双方同意国与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05

欧盟与英国达成脱欧后贸易协议

2020年12月24日欧盟与英国达成脱欧后双边贸易协定。除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该协定对投资、竞争、国家援助、税收透明度、航运和道路交通、能源与可持续发展、渔业、数据保护和协调欧盟和英国公民社保等领域作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其它区域贸易协定,该协定对于贸易和投资补贴作出了十分详细且复杂的规定。

  张天舒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01

UNCITRAL投资仲裁机制改革

继续推进

202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三工作组引导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改革由于疫情原因推迟过会议,但总体依然按照既定计划推进。在迄今为止的审议中,第三工作组确定了与ISDS有关的广泛关注,并将其归纳为四大类:(1)程序的费用和期限;(2)裁决的不一致、不连贯、不可预测和不正确;(3)仲裁员和审裁员;(4) 第三方资助。第三工作组一致认为,应当在多边层面上为这些问题寻求改革解决办法。针对这些关切,第三工作组已收集各方提议并准备了相应的路线图供代表讨论。


与ISDS改革一大关切“仲裁员和审裁员”的行为准则有关——关于国际法院法官被任命为投资仲裁案件仲裁员所产生的争议, 2020年12月国际法院罕见地公开了一套之前未公布的 “法院成员的外部活动”决定汇编,就这一问题更具体地表明了法院的立场,其中包括ICJ法官“只能参与国家之间的仲裁案件”。早在2018年10月,ICJ院长Yusuf法官在第73届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表明法院成员已作出决定“通常不接受参加国际仲裁,尤其是投资仲裁和商事仲裁”。

02

ICSID规则修订进入尾声

2020年2月28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规则修订项目,在2018年8月(第一份工作文件)、2019年3月(第二份工作文件)和2019年8月(第三份工作文件)的基础上,公布了第四份工作文件。此次规则修订项目是ICSID历史上第四次修订,将覆盖仲裁、调节、调停和事实调查规则,旨在减少ICSID程序时间和费用、扩大当事方可利用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围、提高ICSID案件透明度并应对第三方资助等ISDS新趋势、平衡国家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等。由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原定在2020年下半年提交成员国进行表决的计划有所迟延。

03

Covid-19背景下的

线上庭审带来法律挑战

由于新冠疫情,国际仲裁在2020年进入了线上庭审时代,除了技术挑战外,实践中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显现。例如在Landesbank Baden-Württemberg and others v. Kingdom of Spain (ICSID Case No. ARB/15/45)案中,因为疫情原因,仲裁庭临时决定改变原定计划在海牙进行的实体庭审,改为在线进行。西班牙在开庭前对整个仲裁庭启动仲裁员异议程序,理由之一是仲裁庭成员对其前往到开庭地的能力进行了不实陈述,而该等不实陈述导致了仲裁庭决定线上开庭。世界银行行长驳回了异议,理由是在新冠疫情的极端特殊情况下,仲裁庭的风险评估决定是其履行职责,当事方不同意仲裁庭的风险评估决定不能构成《ICSID公约》第14条取消仲裁员资格的基础。除此之外,据了解,已有当事方在仲裁地法院以线上庭审违反程序公平为由提起撤裁程序的案例(奥地利最高法院第18ONc 3/20号)。 

04

欧盟“去ISDS”化进程

(Achmea案的蝴蝶效应)

2008年荷兰公司Achmea根据《荷兰-斯洛伐克双边投资协定》(《荷斯BIT》)对斯洛伐克启动了UNCITRAL仲裁,仲裁地为德国法兰克福。2012年仲裁庭认定斯洛伐克违反《荷斯BIT》并应予赔偿。斯洛伐克随后在法兰克福地区法院提起撤裁程序,理由之一是《荷斯BIT》中的ISDS条款与欧盟法冲突。地区法院支持了仲裁庭的裁决,斯洛伐克上诉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后者请求欧盟法院(ECJ)决定《荷斯BIT》中的ISDS条款与欧盟法的兼容性(compatibility)。2018年3月16日ECJ的判决认定,欧盟成员国之间缔结的BIT中的ISDS条款对于欧盟法的自治具有不利影响,与欧盟各成员国相互间确保欧盟法统一有效适用的真诚合作义务存在冲突。


(Achmea案的判决牵涉到欧盟内部的双边投资协定。至今欧盟法院没有就欧盟参加的多边协定(包括《能源宪章条约》(ECT))中ISDS条款是否符合欧盟法律做出任何认定。)


2020年5月5日,23个欧盟成员国正式签署《终止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双边投资条约的协定》(Agreement for the termination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etwee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终止协定》”),意味着这些欧盟国家之间签署的所有BIT及其中的日落条款一并终止(日落条款原本旨在确保BIT终止后的一段特定时期内既存的投资依然享有保护)。


作为欧盟清除ISDS机制的关键一步,有评论认为《终止协定》标志着欧洲投资仲裁一个时代的结束,但不是投资保护的终结;更有人视《终止协定》为机会,意味着一个多边体系将取代目前高度分散的双边投资保护体系,同时重新调整投资者保护和国家监管的权利平衡。

05

欧盟第一次成为ISDS案件被申请人

根据公开信息,Nord Stream 2 AG v The European Union (PCA Case No. 2020-07)案是欧盟有史以来第一次成为投资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该案申请人依据ECT和UNCITRAL仲裁规则(1976)提起仲裁,由常设仲裁法院(PCA)进行管理和登记。


Nord Stream 2 AG是一家瑞士注册但由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独资的项目公司。2019年4月,Nord Stream 2 AG曾向欧盟委员会发出争议通知,反对欧盟对贸易集团天然气监管框架指令的修订(当时欧盟只提出修订建议)。修订后的新指令将把欧盟的竞争规则扩大到进出欧盟的管道,只有已经建成的装置才可获得豁免——而Nord Stream 2 AG当时仍在建设中。Nord Stream 2 AG表示,该项目近110亿美元的预算大部分已经支出,将受到拟议中的变化的不利影响。经三个月和欧盟的谈判协商未成,Nord Stream 2 AG正式向欧盟提交仲裁通知。


Nord Stream 2 AG还在欧盟普通法院(GCEU)提起程序挑战新修订后的指令,但在2020年5月被驳回(Nord Stream AG v. EU Parliament and EU Council (case No. T-530/19)),目前该案上诉程序正在进行。

* 以上仅代表作者本人的兴趣和观点,不代表其就职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客户的立场和意见。

  邵璇  

牛津大学法学博士在读

01

新冠疫情与投资诉讼

根据以往经验,大型公共危机常常会引发大量投资仲裁诉讼。2001年阿根廷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许多评论者认为,各国因新冠疫情采取的措施可能会导致大量投资仲裁诉讼,这将使已经深陷困境的各国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


在这一背景下,2020年4月,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院(IISD)向各国政府发起倡议,呼吁各国联合暂停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仲裁程序,以防止大量投资仲裁诉讼对国家应对疫情的措施造成干扰、对紧张的国家公共资源施加额外压力。与此类似,哥伦比亚大学可持续投资研究中心(CCSI)在5月对政府及投资仲裁领域从业者发起倡导,呼吁在疫情期间中止所有投资仲裁诉讼;该中心还希望各国对投资条约进行解释,以保证政府不因防疫措施面临投资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他们还呼吁仲裁员在其他案件中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到新冠疫情对各国政府造成的财政压力。


截至目前,各国因防疫政策而直接引发的投资仲裁诉讼相对较少。其中包括秘鲁因疫情中止对道路使用的收费,引起了外国投资者仲裁诉讼的威胁。另外,墨西哥政府为应对疫情下能源需求的降低,出台规定限制可再生能源的产量。对于这一举措,许多外国投资者也有意向对墨西哥提起仲裁诉讼。尽管目前因新冠疫情直接引起的投资仲裁数量较少,随着越来越多的政府因疫情的持续而陷入财政危机,未来或许会有更多投资纠纷及投资者诉讼。

02

网上仲裁“新常态”

国际仲裁历来需要来自世界各地的律师、仲裁员、专家证人和当事人的参与和合作。而疫情背景下,国际旅行变得困难,多数仲裁程序因此都转为网上。网上仲裁中,在商业机密保护、信息安全、程序正当性等问题上,仲裁机构和仲裁庭都面临着许多挑战。


为应对这一特殊情况,各仲裁机构都出台了相关政策。例如,ICSID颁布了《网上听证简易指南》;国际商会颁布了《应对新冠疫情措施指南》;美国仲裁协会专门成立了“应对新冠疫情资源中心”,并出台了《网上听证仲裁员及当事人指南》;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网上听证指南》。各仲裁机构还针对网上仲裁举办了一系列培训活动,以确保仲裁程序正常运行并提高争端解决效率。


与大多数仲裁机构一样,自3月以来,ICSID就将网上提交诉讼材料作为默认程序。2020年中,共有156个网上听证会议在ICSID举行,其中22%的会议附有同声传译,17%的听证包含对专家及证人的交叉审问。在未来,网上仲裁或会成为一个新常态,各地仲裁机构及律师也在快速地适应这一新环境。

03

《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制度下审裁员行为守则》修订

2020年5月1日,ICSID与UNCITRAL共同发布了《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制度下审裁员行为守则》草案第一稿,旨在提高仲裁员公正独立性,增强争端解决效率。


草案含有12个条款,涵盖了仲裁员多重身份、仲裁员的选任前面试、仲裁中的披露义务、仲裁员工作效率等问题。草案对争议方在仲裁员选任前对仲裁员进行的“面试”做出了限制。草案提议,争议一方及其律师与候选仲裁员之间的交涉,应当仅限于仲裁员的个人时间安排及利益冲突问题,仲裁员不应当就该案的管辖权及实体问题发表意见。关于仲裁员多重身份问题,草案指出仲裁员应当避免该行为或对此进行披露。另外,草案要求仲裁员对五年内与案件相关的职业、商业关系进行披露,其中包括:与当事人及其股东、子公司等相关自然人法人的关系,与当事双方律师之间的关系,与案件中及先前诉讼程序中裁判人员及证人的关系,与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等。此外草案中还提议,可以对仲裁员同时裁判的案件数量进行限制,以提高争端解决效率。

  廖雪霞  

01

新冠疫情与国际法

自2020年3月11日国际卫生组织认定新冠疫情构成全球大流行以来,新冠病毒的全球影响与日俱增,“国际法对此有何作为”的讨论也应运而生。防疫措施是否符合人权标准、世界卫生组织的改革是否应提上日程、《国际卫生条例》能否发挥作用、新冠疫情能否构成“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从而触发安理会在《联合国宪章》第7章下的权力、国家对防止新冠病毒扩散负有何种义务与责任……新冠疫情会成为国际法的转折点吗?提出这一问题也许为之过早,但思考可以帮助我们审视国际法如何在变与不变的张力中演进。

02

南海争端风波又起

2020年7月13日,美国国务院发布美国就南海海洋权利主张的立场文件,美国的南海政策从对各方领土海洋权利“不持立场”转为否认中国在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与海洋权利。随后,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南海域外国家也纷纷发表声明,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身份呼吁中国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主张海洋权利与进行海洋活动的依据,并在不同程度上质疑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南海争端的此番“国际化”风波,提醒我们许多国际法问题尚无定论,解决南海争端或将其维持在可控范围内仍然任重道远。

03

荷兰、加拿大宣布将参加“冈比亚诉缅甸违反《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案

2020年9月2日荷兰与加拿大发布联合声明,称意图参加在国际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冈比亚诉缅甸违反《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案。早在2020年2月,马尔代夫便宣布其有意介入该案。《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与第63条规定了两种参与争端性案件的程序,分别对应在国家个别利益可能受判决影响情况下的介入与多边条约缔约国出于明确条约解释目的的介入。目前尚不明确荷兰与加拿大会依据哪一条介入、在什么程序阶段介入。第三国的介入(如果两国最终确定介入)无疑将进一步强化冈比亚诉缅甸案的“公益诉讼”性质,国际法院的回应也将释放对此类诉讼及介入程序态度的信号。


结语

2021在新冠疫情的阴影中展开,世界的图景将如何延展可能是悬在每个人心中的问号。无论如何,国际法将在未知中向前。


祝大家2021平安顺遂!

美编:董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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