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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哲学基础与推理方法 | 乔纳森·沃尔夫

乔纳森·沃尔夫 勿食我黍 2021-12-24

乔纳森·沃尔夫(Jonathan Wolff),牛津大学政府学院公共政策教授,曾任伦敦大学学院哲学系教授、人文与艺术学院院长。身为哲学家,他一向关注平等、弱势群体和社会正义等问题,近年来则更多关注公共安全、身心障碍人士、博彩业、消遣性药物管控等实际议题。他的著作包括《罗伯特•诺齐克》《21世纪,重读马克思》《伦理与公共政策:哲学探讨》《健康人权》等。在学术研究之外,沃尔夫还是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医学学会药物未来工作组等组织的成员,在《卫报》上也有关于高等教育的每月专栏。他绝非书斋里的哲学家,他的哲学思考受现实关怀的驱动,也试图理解并改变现实。



在求索智慧这件事上,愿每个人在年少时都不迟钝,在年老后都不倦怠。因为对于灵魂的健康而言,没有哪个年龄是太早或者太晚的。说研究哲学的时机还没到或者已经过去了,就像在说获得幸福的时机还没到或者现在已经过去了。因此无论长幼,每个人都应求索智慧,对前者而言,目的是随着年龄渐长,他或可承蒙过去的恩泽,在很多美好的事物中保持年轻,对后者而言,目的则是虽然他还年轻,但或可同时老成起来,因为他对未来之事已无畏惧。

——伊壁鸠鲁,《致墨诺叩斯的信》

道德哲学的意义


从“导论”这个词的一个意义上来说,没有谁需要我来指导一下什么是道德。甚至在牙牙学语前,我们就已经接受了道德的训练。我们被教导要学会与人分享,要遵守秩序。我们被告知不要咬人、掐人、挠人,也不要抢别人的玩具。我们会说话之后,又被叮嘱不要撒谎,不要言而无信。我们被示范该如何为他人的感受着想,而且发现,我们很轻易便能察觉自己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一些孩子可以轻松地适应这些规则,一些孩子需要被一遍又一遍地提醒,而另一些孩子则永远都学不会。但是,道德以及道德问题从一开始就围绕在我们身边。

一个人知道有道德问题这回事是很早的,但对道德的思考和反思,也就是道德哲学,出现得就晚一些了,当然,前提是会出现的话。在开篇的引文中,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公元前341—公元前270)邀请所有人都早点儿对哲学产生兴趣,但在哲学有据可查的早期时代,另一个观点却认为道德哲学不适合年轻人。我们将在后面的内容中详细研究的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写道:

因此,男孩子不太适合听取有关(道德哲学)的讲座,因为他对生活中发生的诸种行为并无经验,但对它的讨论皆始于此,也关乎此;而且进一步来说,男孩子通常随心所欲,所以他的学习会徒劳无益,毕竟,(道德哲学的)目标并非获取知识,而是指导行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卷一,iii)

亚里士多德的意思是,男孩缺乏人生阅历以及自控能力,因此还没有做好研究道德哲学的准备。而对于女孩子,亚里士多德似乎认为她们根本不会遇到这个问题,这反映了古代希腊人对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所持有的普遍看法。不过,亚里士多德又补充道,年轻不年轻,并不是用年龄来衡量的:你或许岁数很大,但要是不成熟的话,道德哲学的价值也会与你擦肩而过(卷一,iii)。就本书而言,我会先假设亚里士多德说得对,研究道德哲学需要人生阅历,而诸位读者,无论男女,都已经在观念和行为上趋于成熟,对道德本质的深刻思考,也就是研究道德哲学,可以让你有所获益。


道德观的培养


但是具体而言,到底什么是道德哲学,又为什么要研究它呢?人们时常会求助于道德哲学,是因为他们在人生中遇到某种严重的道德困境后,想要解决它,或者至少想通过了解那些大哲人的著作,让问题有所缓解。怀抱这类希望的人面对哲学家时的心态有点儿像某些人对待宗教领袖的态度:视之为道德智慧和慰藉的源泉。但事实是,鲜有哪个道德哲学家受过此类训练或者有能力以如此直接的方式提供帮助。

不过,道德哲学虽然包含了诸多重大、重要的理论要素,但它依然是一门实用性的学问。运用得好,道德哲学能帮助你建立起自己的人生道德观。我的意思是,它可以帮助你更敏锐地搞清楚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它可以帮助你认识到哪些考虑需要或不需要严肃对待,以及我们该如何培养自身的论证能力、注意力及情感。最重要的是,它可以帮助你彻底地思考你与他人、与其他有价值的事物,例如动物世界和自然环境之间该具有怎样的关系。它可以帮助你思考如何将你的才能和精力最优化,以及你该有什么样的人生目标。它还可以启发你该如何试着去影响并在合适的时候去教化你周围的人。不过,正如我们会看到的,虽然很多哲学家会就一些具体情境提出有益的引导,但通常情况下,最好的哲学家能做的,也只是启发你找到一种看待世界以及其中每个个体的方法。

拿我们会在书里讨论的一些大哲学家来举例子吧。比如,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公元前429?—公元前347)那里,我们可以学到要想拒斥“客观的道德真理事实上存在”这个观点,到底有多难。比如,从我前面提过的亚里士多德那里,我们可以学到道德既和一个人的品格有关,也和他的行动有关。从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那里,我们会理解尊重他人到底有多重要。从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1748—1832)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那里,我们可以想想自己是否认同“人类与其他有感知能力的生物的幸福才是重中之重”。而从德国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尼采(1844—1900)那里,我们可以学到,真正的道德不应与我们恰好在历史上的这个时刻赞同或者不赞同的东西混为一谈。所有这些思想家都非常深入地阐述了他们的见解,而且通常在他们自己最关心的问题上,抱持着十分复杂的道德立场。但是他们都有东西可以传授给我们,而且不光具有思想性,还具有实用性。无论你是否赞同他们观点中的细节,他们的见解都可以影响和启发你的人生道德观。

我说了,这些大思想家不光有思想性的东西,还有实用性的东西,可以教给我们。但是,正如其中的很多哲学家会拒斥另一些哲学家的思想一样,很多读者会拒斥我刚刚概括的某些思想。举一个例子来说,边沁和穆勒坚持认为人类(或者动物)的幸福感是所有道德的基础。康德却觉得这犯了本质上的错误,他主张,道德的基础应当是尊重其他理性生物的意志,而非关心其幸福。尼采甚至更不屑,他令人印象深刻地称,只有英国人才会在乎幸福感。不过,还是有很多人会支持边沁和穆勒,反对康德和尼采。在这本书中,我不会试着论证在思考道德问题时,哪种特定的方式是正确的,虽然我赞同哪种观念或许会显而易见。我的目的是介绍一些有关道德问题的最优秀的哲学作品,提供一些可能的选择来引导我们的思考。

道德哲学的传统


在思考道德问题时,尽管有些人会出于实用性的考量,拒斥上述某些或者全部观点,但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仍然非常重要,值得任何希望严肃思考道德问题的人去研究。首先,在试图评价某个观点时,理解它的微妙与复杂之处很重要,不能没理解清楚就否定它。但同样重要的是,这些观点在西方世界的思想传承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而西方思想的传播,且不论结果好坏,都意味着它们具有世界性的影响。因此,如果我们想要理解世界历史、文学或者文化,甚至想参与到有关战争与和平、生与死以及很多其他话题的讨论中,就必须了解西方道德哲学的主要传统。


不过,我不想让别人觉得,好像在我眼中,西方的道德理论是唯一值得检视的思想。中国、印度、阿拉伯、非洲和其他伦理传统也充满了智慧和见地,很值得深究。它们中的一些,尤其是印度的传统,就曾影响本书中讨论的一些思想家。然而,单靠一本书无法详尽地介绍所有内容,所以我选择把关注点集中在西方的伦理思想传统上,而不是为了视野更宏大,粗浅地一扫而过。虽然我有时候会提及别的传统,但它们在这里只扮演了一个很小的角色。

道德探究的本质


道德问题是难解的谜。它不像科学,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和实验来获取与增进我们的知识,也不像文学,如果我们有能力,就可以凭借想象力创造出文学作品。道德原则,或者说至少道德标准,似乎是存在的。那么,它们是什么?它们对我们有何要求?它们又来自何处?我们如何了解它们是什么?道德原则是否同基础运算的原理一样,不分时间,不分地点,甚至更重要的,不分人群,永远为真?如果是,那么它们似乎就具有一种更高级别的客观性。抑或它们像时尚界的规则一样变来变去,因时间和地点而不同,全靠该领域一小群领导者的兴之所至?所谓领导者,在时尚界的话是设计师和记者,在道德界的话是祭司、先知,或许还有哲学家。如果道德如此变幻莫测,那么其客观性似乎就受到了威胁。还是说,这两种类比都有误导性,道德同数学或者时尚全无相近之处?

细心观察的话,我们会发现这些问题可以被归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一些在本质上似乎具有深刻的哲学倾向,我指的是,它们探寻的是现实的本质以及我们如何了解它:道德标准来自何处?我们如何知道它们是什么?其他问题则看起来更偏向实际:道德原则是什么?对我们有何要求?事实上,哲学家为道德哲学划分出了三块不同领域: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些术语的含义及意义。

元伦理学


相对来说,由于信息技术和网站设计,人们对“元”(meta)这个词已经不再陌生。我们会用“元数据”来抓取某个网站中最重要的内容,进而通过搜索引擎进行索引编目。这样说来,“元”具有“更高层级”的含义。在这个意义上,很多哲学问题确实是“元问题”。比如,当科学家想搞清自然法则时,哲学家想要理解的则是,说某某是一项自然法则,到底意味着什么。和科学哲学家一样,许多道德哲学家也对元问题很感兴趣。对于道德哲学家而言,有关价值的本质、伦理规则的来源和我们如何了解它们的问题,都是元伦理学(meta-ethics)问题。

事实上,很多人可能在很小的时候,就已经有过第一次元伦理学的讨论,内容可能类似下面的对话:

“对你妹妹好一点儿。”
“谁说了我必须要这样做?”

当然,劳累、焦灼的家长可能不会有耐心参与哲学上的沉思,但这个对话片段确实提出了一些根本性的元伦理学问题。孩子在质问的是某条道德原则的权威性,但同时又做出了一个有可能错误的假设:权威的唯一来源是一个有权威的人(她问的是“谁说了?”而不是“为什么我应该?”)。当然,孩子是在含蓄且粗暴地质问在和她说话的那个人。她犯的错误可能是,认为道德原则只有在某个有权制定这些规则的人将其制定出来后,才具有权威性。但道德原则有没有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来约束我们的?这些就是本书前几章中要探讨的几类问题,我们会分别检视文化相对主义、怀疑主义和主观主义。

规范伦理学


这个无礼的孩子在被告知要对她妹妹好一点儿后,又问了一个问题:“我真的一定要这样做吗?”这有可能是因为她真的困惑不解。假设妹妹对她很不好,她真的要以德报怨吗?如果是,为什么?有没有道德原则可以告诉你,在这类或者其他更严峻的情况下,该如何表现?

相对于元伦理学,有关“我们应该在道德上怎么做”这类偏实际问题的研究,通常被称为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normative一词源于norm,意思是“标准”。但什么是标准,概念却很模糊,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这个词时,可以有两种完全相反的含义。对规范或者标准的一种理解是“普通”,指的是正常(想一下“完全在标准范围内”这个短语)。但我们也可以用标准来表达另一种意思:不是统计数据,而是理想状态。比如,健康专家可能会告诉我们,在世界上的某些地方,90%的成年人都体重超标。在下这个判断时,他们并没有拿个人体重和统计调查中得出的平均值做比较,而是对人的理想体重有一个基本的推测,会考虑人的身高和其他因素,然后以此作为规范或者标准,但其内涵是一种理想模型。他们提出的是一种规范性观点,意思是很多人的体重超出了理想的范围,而不是说他们超过了统计得出的标准水平。这种基准或标准的预设就是“规范伦理学”这个短语中“规范”暗含的意思。因此,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规范伦理学问的是:我们应该接受哪个道德准则、原则或者信条?我们应该依照什么样的基准或标准来生活(且不说我们是否真的会这么做)?

我们业已触及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某个规范性观点已经预设了一套理想化的标准,那这个理想化标准从何而来?例如人的体重,生理学家对人体的健康机能及维持它正常运行的要素有自己的观点。我们或许最终可以认为他们说得不对,但他们确实有理论来支撑他们的判断。可道德呢?它的理想化标准从何而来?这类问题又让我们回到了元伦理学上。因此,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问题显然有紧密的联系,只是元伦理学看似更“深刻”一些,因为它提出的是最基本的真理和理由问题。在本书中,我们会从深的一头讲起,先来思考元伦理学的问题。

应用伦理学


很多人对道德哲学产生兴趣,源于对某个特定道德问题的关切,其出发点可能是实际的,也可能是理论的。比如,什么情况下(如果有这类情况的话),堕胎可以被允许?你如何区分自愿性行为和强奸,尤其是在牵涉到酒精的情况下?或者在一个不同的层面上,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向日本投下原子弹,是不是对的?恐怖主义可以有正当的理由吗?这类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十分需要道德分析,而如何分析就叫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

应用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主要区别在于关注和强调的对象。在规范伦理学中,我们试图从一般的角度探讨道德规范,而且希望它们会具有广泛的应用性。相比之下,应用伦理学通常始于某个具体问题,然后再寻找可以用来解决它的价值观、原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标准。有些问题看似用某个道德理论就能轻松解决。比如,某种禁止一切暴力的理论似乎反对投掷原子弹或者发动恐怖袭击。但事实上,这仅仅是把问题往后推了一层,回到了规范伦理学上:为什么你觉得这个理论就正确?因此,在应用伦理学中,人们通常会从各种角度审视某个问题,看看哪种观点最有说服力、最令人信服。在本书中,我会举很多事例作为例证和讨论点,但不会对任何应用伦理学的问题做详尽的讨论。更确切地说,通过本书的学习,你会获得必要的知识背景,由此来更深入地考察应用伦理学的问题。读者若想对此有进一步研究,可参阅《道德哲学选读》(沃尔夫,2018)中的选文。

在继续往下讲之前,我想再简单谈一下本书的术语。到目前为止,我交替使用了道德(morality)和伦理(ethics)这两个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或者读到这种说法——通常是政客或者记者在争辩——“没有任何正当的道德或伦理依据反对”他或她提出的什么东西。我们不清楚他们区分道德和伦理的原因,我想他们只是觉得用两个词更能强调他们要表达的观点,虽然其实一个词就够——我们大多数人都有这个坏毛病。大部分哲学家使用这两个词时表达的是同样的意思。有些人确实会区分二者,但也会小心地解释为什么要区分,而且不同的哲学家对二者的区分还会有所不同。通常来讲,除非有专门说明,我在本书中会把伦理的和道德的这两个词视作同义词使用。


道德推理


然而,道德哲学该怎么研究?它的方法是什么?令人懊恼的是,这个非常好的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如何研究道德哲学本身就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问题,因此,正确答案是什么,众说纷纭。事实上,许多思想学科也是如此。在讨论本书中提出的问题时,我会偶尔强调一些方法论上的问题,并结合情境来解释它们,但继续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道德哲学中常用的一些方法。这可以帮助你培养出把这里讨论的技巧运用在其他道德问题上的能力。不过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不要把书中提出的方法当作规则手册来对待。同其他许多研究领域一样,道德哲学仍在不断地发展,而这意味着明天或许就会有人发明一些新方法,或者那些用了几个世纪的方法可能会被抛弃。抑或情况正好相反:以前被抛弃的方法,有时会被重新拿出来用。不要忘了,道德哲学是一种思想传统,而非一套需要死记硬背的教条。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随时为它添砖加瓦。接下来,我将把这个讨论分为四个部分:适用于所有主题的逻辑推理原则,不太正式但同样适用于所有主题的论证技巧,思维实验和道德直觉,道德哲学中一些具体的方法论。

形式逻辑:有效性、可靠性、一词多义谬误、循环论证


首先要介绍的是一些一般性的逻辑技巧,它们可以用在任何形式的缜密探究上,无论是哲学、科学,还是别的方面。其中最基础的概念是论证(argument)。在日常语言中,argument通常指的是两个人或多个人之间的争执,而且事实上可能也很难和冷静、理性搭上边儿。还有logical(合乎逻辑的)这个词,有时会用来表达“合理”的意思。但在哲学中,这两个词都有更为具体的含义。论证是指通过推理,用一些主张来支持某一特定的结论——这些主张都对结论提供了一定形式的支持。逻辑则是论证的形式化方法。

我会先讲一些基本的逻辑原则,然后再介绍其他的论证类型。最常见和最简单的论证形式,是通过两个最初的说法,也就是前提,来推出一个结论。思考下面的例子:

论证1
前提1:苏格拉底是人。
前提2:人终有一死。
因此,
结论:苏格拉底终有一死。

如果结论是根据逻辑从前提中推断出来的,那么我们就说,这个论证在逻辑上有效(logically valid)。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前提为真,那么结论就不可能为假。换句话说,如果论证有效,而且前提为真,那么结论也必然为真。因此,测试某个论证是否有效的好方法,便是设想一个前提为真但结论为假的世界。我们可以判断上面这个论证有效,是因为我们无法想象出一个“苏格拉底是人”“人终有一死”都为真,但“苏格拉底终有一死”却不真的世界。那样会产生矛盾(contradiction),因此是不可能的。

现在思考第二个论证:

论证2
前提1:苏格拉底终有一死。
前提2:人终有一死。
因此,
结论:苏格拉底是人。

乍一看,这似乎仅仅是重新组织了一下第一个论证。前提和结论都是真的。但事实是,这么一重组,我们得到的却是一个无效论证。根据“苏格拉底终有一死”和“人终有一死”这两个事实,我们无法推断出“苏格拉底是人”:仅根据我们从前提中得到的信息,苏格拉底有可能是任何终有一死的生物,比如猫。如果苏格拉底是只猫,那两个前提仍然是真的,但是得不出“他是人”的结论。我们说“苏格拉底终有一死”“人终有一死”,但“苏格拉底不是人”,并不会产生矛盾。

显然,有效性很重要。但论证要正确,还需要更多,思考下面这个例子:

论证3
前提1:苏格拉底是猫。
前提2:猫都有十条腿。
因此,
结论:苏格拉底有十条腿。

这是一个在逻辑上有效的论证(可以再次设想前提为真但结论为假,来检验一下)。但是,要判定“苏格拉底有十条腿”,这可不算什么令人信服的根据。问题当然就出在前提是假的,如果前提为假,那么推出的结论就不可能为真。我们需要的是根据真前提推出的有效论证:这类论证既是有效的,也是可靠的(sound)。可靠的论证很强大,可以作为一种证明。但它必须基于真前提。上面的论证1就是可靠论证的一个例子。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了解了论证的简单形式。通常情况下,论证会更为复杂,整个过程中会出现多个前提和次级结论。但是,我们仍然能看到,试着搞清楚哲学家所谓的论证的逻辑形式(logical form)——将论证严谨地表述为一系列的前提和一个结论——很有价值。在本书中,我们会经常这么做,因为这可以将复杂的问题分解成一系列的步骤,然后对其分别进行检验。我们可以一个一个地分析前提以及论证中各步的逻辑有效性。不过,话虽这么说,要明白如何表述一个论证,并不总是那么简单,其中有许多陷阱和谬误需要我们避免。

比如,有一种谬误叫一词多义谬误(equivocation),指的是同一个词在不同前提中具有不同含义。我们来看一个哲学家常用的典型例子。

论证4
前提1:每条河都有两个bank(河岸)。
前提2:bank(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
因此,
结论:每条河都有两个金融机构。

此处的一词多义谬误很容易看出来。bank的意思既有“河岸”,也有“银行”,甚或还有其他含义。在这个例子中,它在不同前提中的含义不同,因此这个推论在逻辑上看似有效,其实不然。但如果一个词有相近但不同的意思,那么一词多义谬误就不太好发现了。比如,man这个词有时可以用来指代“人类”,有时可以用来指代“男性”。使用了这个词的论证可能要比用bank的论证更容易出现一词多义谬误。

还有一种谬误,通常被称为循环论证(circular argument),也叫乞题(begging the question)。循环论证是指虽然根据前提推出的结论有效,但前提本身已经预设了结论为真。这种谬误不太容易发现,尤其是在又长又复杂的论证中,而且常常会有争议;不过还是有明显的例子。举一个伦理学之外的例子吧,假设一个朋友试图说服你相信上帝存在,并且提出了论证:《圣经》说上帝存在。你问,为什么《圣经》值得信赖,你朋友回答,《圣经》可信是因为它是上帝的话语。不管你朋友的学术水平或者信仰怎样,你都能轻易看出这个论证很差劲。说《圣经》是上帝的话语,已经预设了上帝一定存在,但那恰恰是论证想要证明的东西。因此,通过预设它想要证明的东西,这个论证又循环回去了,什么都没有证明。我说过,这个例子很简单。而对于更为复杂的论证,要发现它是不是循环论证,难度会很大,这一点,我们会在本书后面考察的一个例子中看到。

此外,我们还将研究一下其他的逻辑技巧,比如两难论证和排除论证,但这些要放在真实的例子中才好介绍,所以我们暂且不做讨论。

类比论证、归纳推理、最佳解释论证


逻辑有效的论证是一种令人满意的证明形式。但是,通过不算严谨证明的推理模式,也有可能证实某个结论。比如,有一种论证方式叫作类比(analogy),我曾在前面简单使用过。在前面的小节中,我问过我们是否该认为道德类似数学或者时尚。如果我们觉得它类似数学,那么似乎就应该存在无论何时何地都为真且经得起严格论证的道德真理。如果我们认为它像时尚,那么道德真理便可能随着时间和地点而变化。通过类比来进行论证的好处是,如果我们能在两个探索领域中做出令人信服的比较,那么就可以利用在其中一个领域获得的知识,来阐明另一个领域中的问题,而这可以很有成效。比如,老师在教学生电路时,就可以利用往供暖系统里泵水来做对比。但话说回来,类比的劣势也很明显。如果比较得不合适,就会造成误导。无论如何,正如某些民间智慧,类比总会在某个地方卡壳,因为两个领域在所有细节层面都完全具有可比性的可能性很小。比如电路和水循环在出问题后,表现会大相径庭。不过,只要论证的时候小心谨慎,那么寻找类比仍然是一种很有用的推理策略。

此外,我们还应该问一问,科学推理是否能为道德推理提供更有价值的模式。当然,科学家既使用逻辑推理,也使用类比论证,但还有一种特别的科学方法,即通过积累证据来得出普遍的原则。一种对科学的简单看法是,这是一个积累数据,直至有可能推出一般性原则或者定律的过程:我看到一只白天鹅,又看到第二只、第三只,因为我看到的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所以我便创立了一条定律“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这个过程被称为归纳推理(induction)。这在找出证据来支持假说上,是很有用的办法(不过你得先构想出假说,才能知道该找什么证据),但问题也很明显。无论你见过白天鹅多少次,或者你看到旭日东升多少次,都无法保证下一次你见到的天鹅不会是别的颜色,第二天早上太阳也未必会升起来。归纳永远不能被当作证明——但如果利用得好,它可以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不过,科学推理如何能作为一种有用的道德推理模式呢?正如我们已经讲到的,道德是一个规范性学科,目的是理解事物应该是什么样,而不是寻找证据来说明事物是什么样。比如,一两代人以前,父母为了管教孩子而用腰带或者拐杖进行体罚是很常见的事。但这本身并不足以说服我们相信体罚是正确的教育方法。因此,纯粹意义上的归纳看起来并不能直接用在道德哲学上;但是,广义上的归纳,用处就非常大了。

这种广义形式是另一种在科学等领域很常用的方法,被称为最佳解释论证(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有时也叫溯因推理(abduction,这和强行劫持别人的犯罪行为,也就是绑架,一点儿关系都没有,虽然二者在英文中是同一个词)。想一想吸烟与肺癌之间的关系这一重要的医学与科学案例。虽然不是所有的烟民都会得肺癌,虽然有些人没抽烟也得了肺癌,但是通过归纳(证据的积累),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肺癌同吸烟有着密切关系。结果,人们便容易草率地得出结论:吸烟可能导致肺癌。但是,就算结论正确,我们也不能仅凭把吸烟和肺癌联系在一起的归纳性证据,就采信这种观点。归纳本身并没有证明其中的因果联系,因为与其相符的证据可能是,你首先有某种潜在的因素或情况,导致你既容易得癌症,也容易吸烟。换句话说,与这个证据相符的假说有可能是,易得肺癌的体质导致了你抽烟。事实上,这个结论就被那些想为烟草行业辩护的人当作一种可能性提出来过。虽然它不是真的,但也并非完全是疯话。比如可能的情况是,有些人患有某种极端的焦虑症,导致他们不仅想吸烟,也容易患上肺癌。

那么,与数据相符的,便至少有两种互相抵触的假说了:第一,吸烟可能导致肺癌;第二,某种潜在因素导致了患肺癌和吸烟的倾向。今天,我们可能会认为第二个可能的假说很荒唐,缺乏证据支持,并辩称第一个,也是我们更熟悉的那个主张,更好地解释了数据。它能成为更好的解释,与人体生理学的知识有关。所以在决定采信哪个理论时,我们要问的是“什么理论能为数据提供最佳解释”,而不是“什么理论最符合数据”。因此,我们在实践中才会觉得,诉诸最佳解释论证并寻找潜在的因果机制、理由或理论,要比纯粹的归纳更让人感到踏实。我们会看到,这一技巧在道德哲学中有着广泛的使用。现在,我就来举例说明。

思维实验和道德直觉


思考下面这个例子,作者是哲学家威廉·葛德文(1756—1836):

笼统来看,我和邻居都是男性,而且重要的是,都有权得到同等的重视。但现实是,我们中的一个可能要比另一个更有价值、更重要。人比禽兽有价值,因为人拥有更高级的官能,因而可以拥有更精妙、更真实的幸福。同理,光芒万丈的康布雷大主教[芬乃伦(1651—1715)]比他的女仆更有价值,如果他的府上失了火,两人中只有一个能被救出来,那对于哪个人更该得救,我们没有几个人会迟疑。

哪怕那个女仆是我妻子或我母亲或我的赞助人,也不会改变上述提议的真实性。芬乃伦的生命依然要比女仆的重要;正义,纯粹、不折不扣的正义,仍然会更看重最有价值的事物。正义会教我救芬乃伦的命,牺牲其他人。“我的”这个代词中有什么魔力,能推翻永恒真理的决定?我妻子或我母亲,也许是白痴或者娼妓,心肠歹毒、撒谎成性或老奸巨猾。如果是这样,那她们是我的什么人又怎样?(葛德文,1798/2013,pp.53—54)

失火了,你该救光芒万丈的弗朗索瓦·芬乃伦大主教,还是你当女仆的母亲?在书的后续版本中,葛德文把例子中的女仆改成了男仆,或许是为了避免其中明显的性别歧视吧。但别管是女仆还是男仆,你会怎么做?葛德文显然对芬乃伦大主教钦佩有加,他写道:

假如他那会儿正在酝酿他不朽的“忒勒玛科斯”,我救了他的命,就等于促进了无数人的利益,翻翻他的书,人们的某些错误、缺点和由此造成的痛苦就能被消除。不,我带来的好处还不止于此,因为每个改过自新之人,都将成为社会更优秀的一员,进而为他人的幸福、学识和提升做出贡献。
《忒勒玛科斯历险记》现在几乎已经被人遗忘了,但在18世纪却脍炙人口,它间接批判了腐败的法国王室,而且极具影响力,据说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受过其影响。那么,你应该救出这位人类的大救星,而不顾你母亲的死活吗?

再举一个近一点儿的例子,作者是道德哲学家菲利帕·富特(1920—2010):

假设人们聚众闹事,要求一位法官或者治安官必须将犯了某项罪的歹徒绳之以法,不然他们就自己报仇雪恨,到附近的街区杀人。法官并不知道真正的歹徒是谁,但觉得嫁祸某个无辜之人,把他处死,就能避免一场血光之灾。除这个例子外,还可以再举一个例子:一个有轨电车司机(男人)驾驶的那辆车失控了,他只能把车从一条窄窄的轨道变到另一条上;一条轨道上正有五个人在工作,另一条上有一个人;不管他变到哪条上,都得有人死。再假设在聚众闹事的那个例子中,暴徒们挟持了五名人质,那么,两个例子中,都是用一个人的命换五个人的命。问题来了,我们为什么会毫不犹豫地说司机应该把车变到人少的那条轨道上,而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却对那个无辜之人被冤枉的想法感到震惊?(富特,1978,p.23)

富特的两个例子都包含了“牺牲一个人,救下五个人”。在嫁祸的例子中,我们对于这种可能性感到错愕,但在电车的例子中,这似乎又是再明显不过的义举。二者的差别该怎么解释?富特的例子后被命名为“电车难题”,而且经过了很多人的改良,衍生出一大批文字作品——甚至包括专门的网站,你可以去上面测试自己对各种修改过的例子有何反应,体验一下愁肠百结的感觉。

不过,你注意到了吗?葛德文和富特描述的都不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过或者有可能遇到的情况。确切来讲,这些例子叫作思维实验(thought experiments),指的是描述某种情况,以刺激人们去深入思考。虽然科学家可以奢侈地做实验——哲学家很少会这样(在本书的最后,我们会看几个这样的例子),但科学家也会利用思维实验。比如,爱因斯坦曾问道:如果你以光速移动,会看到什么?尽管这个实验无法在现实中做到,却是一个令人着迷的问题,能引出新的想法和发现。

为什么要在道德哲学中进行思维实验?至少有两个虽然有关系,但也有很大不同的原因。葛德文用那个例子是为了阐释他对道德哲学的处理态度——可以说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我们会在后面详尽探讨这一理论)的一种形式。他主张,正确的做法是尽可能多地带来幸福。在葛德文看来,救芬乃伦能比救你那位当女仆的母亲给世界带来更多的幸福,所以,他的道德理论要求你拯救芬乃伦。

但是,你认同葛德文的观点吗?你在思考这类道德案例时产生的想法被称作道德直觉(moral intuition)。某种道德理论,如果与人们的道德直觉一致,通常会被认为具有很大优势。在上面的案例中,有些人会完全不同意葛德文的说法,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别管大主教,救你母亲。这样的人会认为葛德文的理论会带来反直觉(counterintuitive)的推论。反直觉的理论不太容易被接受,因为它很可能需要我们至少抛弃一些自己已有的道德信念。但无论如何,从这个例子中,我们都能看到思维实验的一种用途:通过思考某种理论是否符合你的道德直觉,对它进行测试。如果符合你的道德直觉,那么这个理论对你来说就是直觉理论;反之便是反直觉理论。

不过,老生常谈又来了:这个测试尽管有用,但远非绝对可靠。我们的直觉可能会出错。想一下我们有关物理的直觉。大多数没有研究过万有引力定律的人会认为,如果从一个高塔上同时扔下一个炮弹和一个棒球,更重的炮弹会先落地。但根据万有引力定律,两个球会同时落地(或者说至少在真空中会)。因此可以说,万有引力定律预言的结果是反直觉的。这并不意味着它不真,只是更令人惊讶罢了。但是在道德的问题上,我们却没法进行那种被用来确立万有引力定律的实验。所以如前所述,道德直觉通常被视作某项理论的重要证据来源。当然,有些道德哲学家也愿意考虑具有反直觉结果的理论,但前提是接受它们的其他理由要足够充分。

威廉·葛德文用他的思维实验提出了自己的道德理论,但对我们其他人而言,思维实验更多是一种测试,而非理论的阐释。菲利帕·富特比较的那两种为救五个人而牺牲一个无辜之人的方式,是为了让我们注意到,大多数人对两种情况拥有明显不同的道德直觉。她没有利用我们的直觉阐释某个理论,而是向我们展示了人的直觉很复杂,哪个理论最符合我们的直觉,不是一下子就能看出来的。我们可以认为,她是在邀请我们试着提出一种符合自身直觉的理论。事实上,这正是在建议我们使用“最佳解释论证”这个方法。她要我们试着搞清楚哪种道德理论能最好地解释我们在这两个不同案例中明显相互矛盾的直觉。可以说,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的直觉确实就像科学中的归纳论证所采用的数据,只不过此数据并非我们在世界上观察到的东西,而是我们自身的道德直觉。挑战的难点在于搞清楚它们如何才能同某个理论相一致。有时候,仅仅是为了让这个任务有实现的可能,我们也许就得抛弃一些直觉。

特殊的道德论证


我们先了解了一些适用于所有研究领域的一般推理形式,接着又看了思维实验——虽然它们同应用更广泛的问题有关,但在道德推理中也有着特定的用途。然后,我们又考察了道德直觉的相关问题。在结束方法论的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再简要介绍一下两种比较常用且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哲学特有的论证方式。

首先是普遍化(universalization)。这种论证方式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在涉及康德的道德理论时,我们会再来全面探讨。不过,基本的概念大家应该很熟悉。比如你正在考虑采取某种行动,而且还明白在通常情况下,你的行为不会得到周围人的赞同,那么,考察这么做对不对,你就可以问:“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会发生什么?”假设你生活的小镇向来不赞同跨种族交往,但你和潜在的交往对象正考虑打破这个传统,你可以问问: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会发生什么?你的回答可能是,也许会让某些人感到惊讶或者不快,但不会发生什么严重的后果。如果是这样,你或许就可以有信心认为,你打算要做的事并没有错。

再举个例子,假设你想买一件大学的纪念衫,但是没有钱,然后你意识到,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偷一件。你会这么做吗?好,你可以问自己: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会发生什么?情况很可能是,这家商店和别的商店会破产。如果这个例子的范围扩得更广些,整个商业可能会因此崩溃。这就充分证明,偷纪念衫是不对的。这种普遍化的方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不过我们已经看到,在你应该怎么做的问题上,它可以作为一条很好的一般性指导原则。

最后,我想回到之前冒出过好几次的一个问题——先是在讨论描述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之间的区别时,然后是在我们考察通过收集数据来确立某项道德原则的可能性时。在这两种情况下,科学中涉及的那类“事实”,与我们在道德哲学中要讨论的“价值”之间,似乎都存在一种重要的区别。确实,事实/价值差别(fact/value distinction)通常被认为是一条不应逾越的重要界线。这种区分对不对,我们回头再来看,但此时,我们应当注意,这条原则在道德哲学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一说法由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1711—1776)提出,指的是从“是怎样(实然)”很难推出“应该怎样(应然)”。休谟指出,他那个时代的很多作者经常会在刚开始时描述各种实践或情境,但“不知不觉”中,他们就开始用“应该”或者“不应该”发生这类语言进行道德说教了。休谟正确地指出,这种方式在讨论中引入了某种需要得到解释的新东西。虽然他只是提出了质疑,认为每当这种情况出现,都需要做出解释,但有时候,他的观点也被解读为是设定了一条明确无误的界线。无论这条界线是否存在,我们都要提高警惕,比如某些哲学家很可能会试着从事实前提中推断出道德结论。如果我们真的注意到了这种形式的论证,那么在试着搞清楚前者如何转变为后者时,一定要多加小心。



本文选编自《牛津大学哲学通识课:道德哲学》,题目为编者所加,欲求详细内容请购买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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