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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林奕 杨丹 网安寻路人 2022-03-29

编者按:

本公号曾发表的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今天给大家推送2021年5月26日,EDPS在其网站上发布的“面部情绪识别”文章的全文翻译。译者是林奕和长城汽车杨丹律师。


面部情绪识别


面部情绪识别 (Facial EmotionRecognition, FER) 是一种通过分析静态图像和动态视频中人物面部表情,以揭示自然人情绪状态的技术。面部表情的复杂性、该技术被应用到任何场景中的潜在可能,以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参与,都引发了显著的隐私风险。


(一)什么是面部情绪识别?


面部情绪识别是一种用于分析例如图片与视频等不同来源中情绪的技术。它属于通常被称为“情感计算”的技术家族,是一个研究计算机识别和解释人类情绪和情感状态的能力的多学科领域,它通常建立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上。


面部表情是非语言交流的形式,暗示人类情绪。几十年来,解码这种情绪表达一直是心理学和人机交互领域的研究热点。而近年来,摄像机的普及、生物识别分析、机器学习和行为模式识别技术的进步,对面部情绪识别技术的发展则起到了突出的作用。


从NEC或谷歌等科技巨头到比如Affectiva和Eyeris等规模较小的公司都投资于面部情绪识别技术,体现了FER与日俱增的重要性。于此同时,一些欧盟的研究和创新计划,如Horizon 2020项目,也在探索该技术的应用。


面部情绪识别分析包括三个步骤:a)人脸检测,b) 面部表情检测,c) 将表情归类为情绪状态(见图1)。情绪检测基于对面部特征点(如鼻端,眉毛)的位置的分析。此外,在视频的处理中,这些位置的变化也被分析,以识别一组面部肌肉的收缩。基于算法,面部表情可以被归类为基本的情绪类别(如愤怒、厌恶、恐惧、喜悦、悲伤和惊诧)或复合情绪状态(例如愉快地悲伤,愉快地惊讶,愉快地厌恶,悲伤地恐惧,悲伤地愤怒,悲伤地惊讶)。在其他情况下,面部表情可能与生理或精神状态有关(如疲倦或无聊)。



 图1 面部情绪识别的步骤

人脸检测、情绪检测、情绪归类

 

作为面部情绪识别算法的输入,图像及视频的来源广泛——从监控摄像头、到商店内放置在广告屏幕附近的摄像机、社交媒体的页面,网络流媒体的视频库,或数据主体自己的个人设备。


面部情绪识别也可以与生物识别技术相结合,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来源,如语音、文本、传感器获取的健康数据,或由图像推断出的血流模式,以提高其准确性。FER 的潜在用例涵盖了广泛的领域,以下分组列出:


提供个性化服务


•分析情绪,在智能化场景中显示个性化信息

•提供个性化的建议,例如推荐音乐或与文化信息

•分析面部表情以预测观众对电影的反应


客户行为分析和广告营销


•分析顾客购物过程中对商品或店内陈列的情绪反应

•跟踪分析人脸并投放订制内容进行营销的广告牌


医疗健康


•检测自闭症或神经退行性疾病

•预测精神病或抑郁症,以识别需要帮助的用户

•预防自杀

•检测老年人的抑郁症

•观察患者在治疗期间的病情


雇佣与就业


•帮助招聘人员做决策

•确定面试中不感兴趣的候选人

•监控员工的情绪和注意力


教育与培训


•监测学生的注意力

•检测用户对教学计划的情绪反应,并据此调整学习路径

•设计具有智能情感的辅导系统

•检测在线学习的参与度


公共安全


•测谎仪和智能边境控制

•对公共场所进行预测性筛查,以识别引发潜在恐怖主义威胁的情绪

•分析犯罪现场的录像以揭示犯罪的潜在动机


犯罪侦查


• 检测并减少欺诈性保险索赔

• 部署预防欺诈策略

• 发现商店行窃者


其他用途


•检测疲劳驾驶

•推断政治态度


(二)有什么样的数据保护问题?


鉴于使用了生物识别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FER无法避免使用人脸识别和人工智能的部分内生风险。与此同时,这项技术自身也带有特定的风险。作为一项生物识别技术,尽管识别数据主体并非此项技术的首要目的,FER突出的风险集中在情绪解释的准确性和其应用场景。


1. 必要性和比例性


将人类表情用作推断人类情绪的数据源显然触及了人们最私密一部分数据。面部情绪识别作为一项颠覆性技术,涉及有关必要性和比例性的重要问题。

必须仔细评估,部署FER对于实现所追求的目标是否必要,或者是否有侵入性较小的替代方案。


在没有对每个用例逐一进行必要性和比例性评估的情况下就应用FER,有可能会被其他情境中使用这项技术的决定所误导。而比例性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收集数据的类型、推理运算的方式、数据保留的期限或潜在的进一步处理。


2. 数据准确性


基于面部表情的情绪分析可能并不准确,因为面部表情因人而异,可能混合了其同时经历的不同情绪状态(如恐惧和愤怒、快乐和悲伤),或者可能根本不表达任何一种情绪。另一方面,有些情绪可能无法表达在某人的脸上,因此仅仅基于面部表情进行推断可能会得出错误的印象。额外的因素可能会增加面部表情模糊性,例如情境线索(如讽刺)和社会文化背景。


此外,技术限制(摄像机的不同角度、拍摄时的照明条件和面部被遮盖的若干部分)可能会影响获取的面部表情的数据质量。此外,即使在准确识别情绪的情况下,使用这些结果也可能导致对一个人的错误推断,因为 FER 无法解释情绪是因何而起,这可能是其对最近或过去事件的某个念头。不管准确性有多受限,FER的处理结果通常被视为事实,并作为数据处理的输入,最终影响数据主体的生活,而非触发一个旨在了解数据主体在特定情境中的处境的评估。


3. 算法公平


基于肤色和种族的歧视长期存在,而面部情绪识别算法的(存疑的)准确性可能加剧已有的问题。研究发现社会规范和文化差异会影响一些情绪的表达水平,而部分算法已被证实会因肤色导致对特定族群偏见的结果。例如,一项测试面部情绪识别算法的研究显示,与其他面孔相比,算法会给非洲人后裔的标记更多的负面情绪(愤怒)。此外,每当有模棱两可时,非洲裔人的面部愤怒分值也更高。


选择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正确数据集对于避免歧视至关重要。如果训练数据不够多样化,该技术就可能会致使对少数族裔的偏见。因数据集缺陷或情绪状态分析错误引发的歧视可能会产生严重影响,例如无法使用某些服务。


而同一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当数据主体因医疗状况或身体损伤导致面部肌肉暂时或永久性瘫痪的,他们的情绪可能会被算法误判。这可能导致一系列的错误分类,造成其接受到不想要的服务,甚至被误诊为有心理障碍的各种影响。


4. 透明度及可控性


归功于无处不在和小型化的摄像设备,面部图像和视频唾手可得。除了公共场所及商店中的远程拍摄面部图像的监控摄像头,用户自己的移动设备也在使用过程中捕获表情。在这些情况下,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进一步处理都会引发关乎透明度的问题。


当数据主体的面部表情以远程方式被拍摄抓取,他们可能无从得知自己的数据会被哪个数据控制者,以什么样的系统或软件,出于何种目的处理。因此,他们无法自由作出同意或控制包括与第三方共享的个人数据的处理。如果数据主体对情绪识别没有知情、访问或控制,他们就被剥夺了选择个人生活的哪些方面可用于影响其他情境的自由(例如,社会交往中的情绪被用于雇佣与就业)。


此外,数据主体需要能控制他们在哪个时间段内被获取的数据将被处理并汇集到总结其情绪状况的历史记录,因为情绪推断在一段时间后可能对他们无效。远程非触式抓拍面部表情,加之无感化处理的隐蔽性导致的另一个后果是,数据主体无从知晓他们的情绪信息会与什么样的其他信息被汇集聚合。


此外,先进的人工智能算法增加了透明度的复杂性,因为它们可能会检测到对个人来说也是无意识的面部肌肉轻微颤动。这将加剧人们因非自愿的暴露而感到易受攻击的不适感。


5.特殊类别个人数据的处理


面部情绪识别技术可以检测面部表情的存在、变化或缺乏面部表情,并将此与情绪状态联系起来。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算法可以推断出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如政治观点或健康状况。例如,在政治活动现场使用 FER 技术,可以透过观察观众的面部表情和反应来推断出他们的政治态度。此外,由于缺乏面部表情,算法能够检测“述情障碍症”的迹象,这种状态下,人们无法理解或者难以描述他们自身经历的感受。这一发现可能与严重的精神和神经系统疾病有关,如精神病。此外,对一个人情绪状态历史数据的分析可能会揭示其他健康状况,如抑郁症。此类数据如果用于医疗保健,可能有助于预测疾病和及时治疗患者。但是,如果数据主体无法控制衍生信息的流动及其在其他情况下的使用,他们可能面临雇主或保险公司等非授权实体推断和使用此类敏感个人数据的情况。


6. 用户画像及自动化决策


面部情绪识别技术可以进一步用于在许多情境中为人们画像。它可以用来获得一个人对产品、广告或提议的接纳度。它还可用于在工作场所分类雇员生产率和耐劳度。风险在于数据主体可能不知道此类处理的针对性,而当他们发现了此事,可能会感到不自在。而如果仅仅基于与其他人经历相同的情绪,就被错误地画像或推断归为一类,则会引发更多的问题。此外,洞悉个人的情绪可以让他们更容易受到操纵。例如,通过识别揭示脆弱的情绪状态,可以用来在心理上强迫人们做出他们本来不会做的事情——例如购买他们并不需要的商品。


面部情绪识别技术可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例如在音乐会、体育赛事或机场迅速地筛查侵略性和压力的迹象,并识别潜在的恐怖分子。但是,如果并没有与其他触发因素或行为相结合,仅仅基于面部情绪识别完成此类识别,指认某人为危险份子,则可能会给数据主体带来进一步的风险。例如,一个人可能因进一步的安全检查或调查遭受不合理的延误,导致他们错过活动、误机或甚至遭受不公正的逮捕。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当人们意识到面部情绪识技术的存在时,这项技术可以影响人们的行为(心理学上称其为反应性)。个人可能会改变他们的习惯,或刻意避开部署了该技术的特定地点,以试图维护自觉及保护自我。可以想象——如果非民主政府使用这种技术来推断公民的政治态度,将使得公民心生畏惧,并引发社会的“寒蝉效应“。


(三)扩展阅读

 

Abdat, F., C. Maaoui, and A. Pruski. 2011. “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 Using Emotion Recognition from Facial Expression.” In 2011 UKSim 5th European Symposium on Computer Modeling and Simulation. IEEE. https://doi.org/10.1109/ems.2011.20.


Andalibi, Nazanin, and Justin Buss. 2020. “The Human in Emotion Recognition on Social Media: Attitudes, Outcomes, Risks.” In Proceedings of the 2020 Chi Conference on Human Factors in Computing Systems, 1–16. CHI ’20. New York, NY, USA: 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https://doi.org/10.1145/3313831.3376680.


Barrett, Lisa Feldman, Ralph Adolphs, Stacy Marsella, Aleix M. Martinez, and Seth D. Pollak. 2019. “Emotional Expressions Reconsidered: Challenges to Inferring Emotion from Human Facial Movements.” Psychological Scienc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20 (1): 1–68. https://doi.org/10.1177/152910061983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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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ly, Shaundra B., Melva T. James, David Cherry, John J. Porter, Shelby S. Darnell, Joseph Isaac, and Tania Roy. 2017. “Affective Computing: Historical Foundations, Current Applications, and Future Trends.” In Emotions and Affect in Human Factors and 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 213–31. Elsevier. https://doi.org/10.1016/b978-0-12-801851-4.00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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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intha, V, Judy Simon, S Tamilarasu, R Thamizhmani, K Thanga yogesh, and J. Nagarajan. 2019. “A Review on Facial Emotion Recognition Techniques.” In 2019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mmunication and Signal Processing (Iccsp), 0517–21. IEEE. https://doi.org/10.1109/ICCSP.2019.86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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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 Peter J., Mark K. Greenwald, Margaret M. Bradley, and Alfons O. Hamm. 1993. “Looking at Pictures: Affective, Facial, Visceral, and Behavioral Reactions.” Psychophysiology 30 (3): 261–73. https://doi.org/10.1111/j.1469-8986.1993.tb03352.x.


Rhue, Lauren. 2018. “Racial Influence on Automated Perceptions of Emotions.”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https://doi.org/10.2139/ssrn.3281765.


Russell, James A. 1995. “Facial Expressions of Emotion: What Lies Beyond Minimal Universality?”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18 (3): 379–91. https://doi.org/10.1037/0033-2909.118.3.379.


Sedenberg, Elaine, and John Chuang. 2017. “Smile for the Camera: Privacy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of Emotion Ai.” https://arxiv.org/abs/1709.00396.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系列文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2.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4.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5.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6.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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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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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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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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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供应链安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关于人工智能监管指导文件的翻译: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2.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件: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系列文章: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自动驾驶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6.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9.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10.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1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1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13.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14.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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