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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简易处理,应做到“三个防止”

本文1909字,阅读完大约需要5分钟。


引言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增加了“简易处理”内容,这是对现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一大亮点。在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大、处理周期长的情况下,对部分争议案件进行简易处理,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更能体现仲裁制度高效、便捷的特点。为确保简易处理顺利实施,笔者认为工作中应做到“三个防止”。

严格学习,防止观念落后

新的《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简易处理是新举措,没有现成的经验,必须广泛进行深入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实质,积极转变思想观念,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只要符合任一条件就可以简易处理

简易处理的三个条件是并列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简易处理。如果一味要求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样的争议案件非常少,不仅不利于争议案件处理,也不符合制定简易处理规定初衷,思想认识上就出现了偏差。


要符合当地实际

关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虽然各地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但是只要符合当地实际,坚持“一把尺子”量裁,就不影响简易处理实施。


要界定好时间

对于一些跨年度的劳动人事争议,容易因为不同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同引起争议,影响案件处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简易处理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不要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


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简易处理的目的就是快速高效,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不影响案件处理、不产生其他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对更多的争议案件作出简易处理,减轻当事人诉累和仲裁员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应在裁决书上写明“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防止以后出现问题。


严格规定,防止违法违规

新的《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以上规定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是工作经验的总结,工作中应准确把握,严格执行。


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争议,已经触及法律法规,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涉法争议案件仲裁不予受理,更不得作出简易处理。


要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争议,社会关注度高,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仲裁予以受理时要严肃认真,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法仲裁,绝不能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争议作出简易处理,防止草率行事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要能够执行

对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争议,由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当事人的意见无法征求,必须查明被申请人下落后再进行处理,绝不能因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就不负责任,作出简易处理,要对当事人负责,对工作负责。


仲裁委员会要发挥作用

仲裁委员会要从大局出发,凡是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即使具备某些条件,也是局部的、暂时的,必须从全局出发,不能作出简易处理的决定。这种情况下,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严格程序,防止简单草率

简易不等于简单,必须严格按照简易处理规定的程序执行。


简易处理决定权在仲裁委

是否符合简易处理条件,应由仲裁委员会判定。符合简易处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简易处理的,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程序必须完整

尽管简易处理的案件比较简单,但简易处理时必须通过庭审进行裁决,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裁决。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所有程序必须完整合规。


简易处理必须守规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简易处理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争议处理效率。 


文  |  李维

作者单位  |  甘肃省人社厅调解仲裁处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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