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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黑龙江出台仲裁办案补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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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仲裁员办案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日前,黑龙江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黑人社函〔2017〕292号),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的有关事项做了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黑龙江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且获得劳动人事仲裁员证的专、兼职仲裁员以及担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记录人员享受办案补助。


《通知》要求,采取以案定补的原则,每依法审结一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案外调解案件)补助一次,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执行统一标准。


针对办案补助的发放标准,《通知》规定,独任仲裁员办案的,按150元/件的标准发放;组成合议庭办案的,首席仲裁员按100元/件的标准发放,其他仲裁员按50元/件的标准发放;案外调解案件的,按100元/件的标准发放;记录人员按30元/件的标准发放。


办案补助每季度由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黑龙江省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结台帐》,根据台帐内容填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费申领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办案补助经费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农垦、森工系统自行负担。


同时,《通知》还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仲裁办案补助的申领、审核、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发放仲裁办案补助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文  |  黑龙江省人社厅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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