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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学】刘文杰:被遗忘权和利益衡量

刘文杰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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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sha Adams



被遗忘权和利益衡量 

作者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刘文杰

正文

作为数据删除权的被遗忘权在理论基础上并没有太多创新,仍然是上世纪60年代发端,80年代系统化的个人信息自决理论。

互联网出现尤其是社交网络的兴起,使得基于传统个人信息自决理论的数据删除权需要容纳新的内容,欧盟叫做反悔权,比如一个人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个人信息,后来想删掉,虽然这些个人信息已经不同程度的公开,社交网络仍然应该给他提供删除的机会,这样的反悔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自决可能性的组成部分。

互联网为被遗忘权的实现制造了一些新的语境。欧盟的冈萨雷斯案处理的被遗忘权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案件大概是说,西班牙人冈萨雷斯在谷歌搜索名字,出现了他十年前财务破产的报道链接,他认为,他的财务危机早就解除,报道还存在,会使其污名化。冈萨雷斯要求谷歌删除姓名搜索,原报道的媒体网站将报道删除。欧盟法院终审判决对两个被告做出了区别判决:原网站信息有新闻报道正当性可以保留,但谷歌却要删除姓名链接。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已经不正确、不相关或引发误解。欧盟法院的意思就是这些信息通过姓名搜索不能存在,但原网页还可以存在,还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查到。这就涉及一个互联网存档的妥当与否问题。

在世奢会诉新京报案件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阐述了媒体报道的意义所在。大致意思是,媒体肩负着舆论监督、公共监督的职责,以此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所以媒体需要对案件当事人的来历背景和幕后情况进行揭示,没有这些揭示就无法满足公众的知情,也无法捍卫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对个人信息的披露可能涉及到某些公共价值,从而涉及公众知情权问题。

在这个领域,德国也碰到了互联网存档妥当与否的问题。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某个谋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入狱,服刑期间,他一直申诉,坚持自己没有实施谋杀,但是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快要出狱时,他发现有关他当年犯罪入狱的旧报道还挂在广播电台的网站上,他就要求删除报道,理由是互联网上的旧报道会对他的再社会化造成障碍。下级法院认为,应当删除原网站内容,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一则旧报道仅仅存在于网站的非主要页面,能够辨别是一则旧报道,且报道内容本身真实客观,那么报道就不会将原告永远的钉在“耻辱柱”上或者以某种方式将原告重新拉到公众聚焦之下,这种情况下,报道可以继续存在。法院特别强调,无条件的删除权将会对意见和新闻自由发生阻吓效果,将束缚信息和通讯流转。如果放在旧报道页面上的文字因为过上一段时间或基础情况发生了变动就不得继续存在,媒体就要不断地对存在网站上的全部报道进行合法性审查,意见自由和媒体自由就被不合理地限制了。如果媒体被迫删来删去,历史就变成了到处是破洞的地毯。人格保护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完全免于对与其人格相关事件的报道,即便是法律制裁也不导致行为人获得不受限制的让行为消失于公众视野的请求权。

一个人不能到处主张没有任何限制的删除权或被遗忘权。当一个人针对新闻媒体或公开报道主张数据删除权的时候,我们需要权衡事件的公共属性、报道的实时性和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我们权衡之下认为公共属性和报道的实时性更重要,那可能当事人的被遗忘权就不能被支持。

我们回头看欧盟法院支持冈萨雷斯的判决,法院认为原始网页信息已经过时了不准确了,然而,原始网页仅仅反映的是当时的情况,读者能够识别那是一篇旧报道,欧盟法院说原始网页信息不准确是有问题的。如果以过时为删除理由的话,差不多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旧报道都可以删除。欧盟法院的第二个理由是姓名搜索会导致对当事人的“画像”,也就是说以姓名为关键词搜索一个人的话出现很多结果,通过这些结果就可以通过建立起这个人的“画像”。但是,搜索链接本身构成用户“画像”吗?据GDPR第4条所下定义,“画像”是指任何形式的对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处理,这种自动化处理能够导致揭示自然人的个体特点。这个意义上,搜索链接好像没有对这个人进行“画像”。即使用户在看到多个搜索链接后,在自己脑海中形成了关于这个人的某些初步印象,但根据GDPR中“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处理”要求,这明显不属于计算机程序的自动化处理。所以,很难说欧盟法院正确阐述了“画像”的含义。

更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法院滔滔不绝论述了关于“画像”的权利和被遗忘权后,最后却表示,当数据主体依据基本权利而要求个人信息不能通过检索提供给公众的时候,他还要证明他的基本权利大于运营者经济利益以及公众通过搜索获得信息的权利。这样一来,法院还是回到了几种利益的权衡上,而不是他前边提到的揭示信息给当事人的伤害上。显然,在针对的媒体的删除旧报道和删除链接的问题上,不是简单地行使删除权的问题。

最后想说的是我国非常有名的任甲玉案,被称为中国被遗忘权第一案。这个案子基本情况跟冈萨雷斯案是不一样的。该案的基本情况是,在百度搜索“任甲玉”的时候,百度的搜索下拉框自动出现“任甲玉”和 “陶氏教育”的关联。这种情况下,任甲玉诉请的是:第一,在搜索栏不能把其姓名跟陶氏教育关联在一起,这种情况涉及到百度的算法,它把任甲玉和陶氏教育联系在一起。当我们看到下拉框的时候,虽然不知道任甲玉跟陶氏教育有何种紧密关系,但我们已经产生这种印象,就是这个人跟陶氏教育可能会有某种联系,可能正面也可能负面。这种下拉框给出这种关联词该怎么处理呢?能不能删除呢?技术上应该是可行的。但是法院驳回了任甲玉的请求,给出的理由是,如果任甲玉还在从事类似的行业工作,工作性质跟陶氏教育的活动接近,那些想要和他接洽的人就有权利知道其曾经跟陶氏教育发生过关系,公众对任甲玉的了解可以延伸到其以前的背景,从而决定愿不愿意跟你发生某种职业上的联系。

总结几点,第一,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的删除权,理论基础仍然是传统的个人信息自决理论。社交网络的出现让删除权收纳了反悔权的内容。第二,在民事交易交往的场合,个人数据的保护跟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等语境下的保护并不遵循一样的衡量法则。第三,媒介的旧事重提问题,所谓的互联网存档,姓名链接的删除问题、搜索关键词的设置问题,在实质上是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人格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第四,需要在信息自由、新闻自由和个人保护之间维持平衡,不能过分偏向哪一方,个人信息在特定场合与公众事务的关联越强,那么本人可能就越失去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反之则否。第五,其实不是一个结论,现实中一些实体做在线声誉管理,已经成为一个行业,通过各种方法积极的消除某些负面信息,达到维护形象正面的目的。在考虑数据删除权或被遗忘权的时候需要考虑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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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sha Ad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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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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