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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与法】:《欧盟平台-商户公平和透明度条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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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é Brasilier



《欧盟平台-商户公平和透明度条例》




译者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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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企业网站用户的可预测性,描述也应该保持更新,其中主要参数的任何更改都应该要容易辨别。主要参数的最新描述也会使在线搜索引擎的企业网站用户以外的用户受益。在某些情况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可以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影响排名,或者根据第三方通知将特定网站从排名中删除。与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不同,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由于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能期望它们直接通知企业网站用户排名的变化或由于第三方通知而除名的情况。不过,企业网站用户应该能够通过调查通知的内容(比如在公开可访问的在线数据库中),来检索导致在特定情况下排名顺序发生变化的通知,或者检索导致特定网站除名的通知。这将有助于减少竞争对手滥用通知而导致网站被除名的情况。根据这项规定,线上中介服务或在线搜索引擎的提供商不应披露其排名机制(包括算法)的详细运作。它们反对第三方(包括为了消费者利益)恶意操纵排名的能力,同样不应受到损害。主要排名参数的一般说明应保障这些利益,同时向商业用户和企业网站用户提供在使用特定线上中介服务或在线搜索引擎的情况下对排名运行的充分理解。因此,为了确保达到这一规定的目标,并考虑到线上中介服务或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的商业利益,不应拒绝披露决定排名的主要参数的义务。在这方面,虽然本规定不影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第2016/943号指令(EU)》,但所提供的说明至少应基于有关排名参数的实际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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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应制定准则,协助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和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在适用本条例规定时符合排名透明性要求。这项工作应有助于优化排名主要参数的确定方式并展现给商业用户和企业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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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商品和服务应被理解为在线上中介服务的交易完成之前立即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补充商业用户提供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辅助产品和服务指的是通常依赖于主要产品或服务并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直接相关的产品。因此,这个术语应该排除那些仅仅是和主要商品或服务一起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而不是指在性质上互补的商品和服务。辅助服务包括为特定商品或金融产品提供修理服务,如汽车租赁保险,以补充商业用户所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同样,辅助产品可能包括通过构成与特定产品相关联的升级或定制工具来补充商业用户所提供的特定产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应在其条款中对所提供的辅助商品和服务的类型进行说明。无论辅助产品或服务是由线上中介服务本身提供还是由第三方提供,均应在条款中予以说明。此说明应该足够全面,以便商业用户能够理解是否能将某些商品或服务作为商业用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辅助产品或服务予以销售。说明不应必然包括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应包括作为商业用户的主要产品补充的产品类型。此外,在任何情况下,此说明应包括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允许商业用户除了通过线上中介服务提供主要产品或服务之外,还提供其自己的辅助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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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通过自己中介服务向消费者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或通过其控制的商业用户向消费者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则该提供商可能直接与接受其中介服务但不受其控制的其他商业用户竞争,鉴于经济上的驱动以及对中介服务的控制能力,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能为自己的产品创造技术或经济上的优势,或通过其控制的商业用户创造技术或经济上的优势,从而否定了与其他商业用户竞争的可能。在这种特别的情况下,更重要的是,线上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应以透明的方式行事,并提供适当的描述,说明进行区别对待是出于何种考虑,无论是通过法律、商业或技术手段,例如,就操作系统的功能而言,应说明提供给自己商品的服务与提供给其他商业用户之间存在的差别。为确保合理性,这一义务应适用于整个线上中介服务的层面,而不是通过这些服务所提供的个别商品或服务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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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线搜寻引擎的提供商透过其自身在线搜寻引擎向消费者提供某些货品或服务,或透过其所控制的企业网站用户提供该服务,则该提供者可直接与接受其服务并不受控制的其他企业网站用户进行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在线搜索引擎的提供商行为应该以透明的方式行事,并提供适当的描述,说明进行区别对待是出于何种考虑,无论是通过法律、商业或技术的手段,说明自身或者受自己控制的企业网站用户所提供的服务与提供给其他不受自己控制的企业网站用户服务之间的差异。为确保合理性,这一义务应适用于整个在线搜索引擎层面,而不是通过这些服务所提供的个别商品或服务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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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合同条款应当在本条例中进行说明,特别是在议价能力失衡的情况下,确保合同关系进行诚信和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可预期性和透明性要求商业用户真正有机会了解条款的变更,因此不应强加具有追溯效力的条款,除非这些条款是基于法律或监管义务,或对商业用户有利。此外,商业用户还应清楚地了解终止与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合同关系的条件。线上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应确保终止的条件是合理的,并且可以毫无困难地予以执行。最后,在合同期满后,如果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访问商业用户在使用线上中介服务期间所提供或生成的信息,应当充分告知商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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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和使用数据(包括个人数据)的能力,可以在线上平台经济中实现重要的价值创造,无论是对商业用户还是线上中介服务来说都是如此。因此,线上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应向商业用户清楚地描述其访问和使用某些类别数据的范围、性质和条件。这种说明应是适当的,说明一般的访问条件,而不是对实际数据或数据类别的进行详尽说明。但是,对可能与商业用户高度相关的某些类型的实际数据的识别和特定访问条件也可以包含在描述中。这些数据可能包括商业用户在线上中介服务上积累的排名和评论。总之,该描述应该使商务用户能够理解他们是否可以使用数据来创造价值,可能包括通过保留第三方数据服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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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商业用户必须了解提供商是否与第三方共享商业用户在使用中介服务期间所生成的任何数据。如果不是出于线上中介服务更好的发挥作用,商业用户理应对任何中介服务提供商与第三方分享的行为享有知情权,例如,提供者出于商业考虑将数据货币化的行为。为了让商业用户能够充分行使现有的权利来影响数据共享的行为,线上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应明确表示,在与商业用户的合同关系中,允许商业用户选择不参与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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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要求不应被理解为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向其商业用户传播或不传播个人或非个人数据的任何义务。然而,透明措施可能有助于加强数据共享,并作为创新和增长的关键来源,旨在创建一个共同的欧洲数据空间。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遵守欧盟关于保护自然人的法律,以及在电子通信中关于尊重私人生活和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特别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679号指示 (EU)》、《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680(7)条指示(EU)》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2/58EC(8)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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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其条款限制商业用户在更有利的条件下(与线上中介服务相比更有利的条件)通过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在这些情况下,提供者应当说明这样做的理由,尤其主要说明影响限制的经济、商业或法律因素。然而,透明义务不应理解为影响在《欧盟法》相关法案或者其他与《欧盟法》相一致成员国法律范围内,评估此类限制合法性,以及不影响上述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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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商业用户(包括使用相关线上中介服务时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的用户)能够立即、适当和有效地获得补救的可能性,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应提供内部投诉处理系统。内部投诉处理系统应以透明原则和平等对待原则为基础,适用于同等的情况,旨在确保大部分投诉可在合理的时间内由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和相关商业用户以双边方式解决。在投诉期间,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可能会继续有效地执行其已做出的决定。任何通过内部投诉处理过程达成协议的尝试,都不会影响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或商业用户在内部投诉处理过程期间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利。此外,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应至少每年公布并核实其内部投诉处理系统的功能和有效性信息,以帮助商业用户了解在提供不同的线上中介服务时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双方达成快速有效解决方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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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中有关内部投诉处理系统的规定,旨在让线上中介服务供应商在运行这些系统及处理个别投诉时,拥有合理的灵活性,尽量减轻行政负担。此外,内部投诉处理系统应允许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在必要时,运用合理的方式处理某些商业用户试图利用该系统所实施的恶意行为。鉴于建立和运营此类系统的成本,应按照《委员会第2003/361/EC建议》的相关规定免除作为小型企业的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该建议中的整合规则制定是确保预防任何规避行为。该义务的豁免不应影响企业自愿设立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内部投诉处理系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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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一词的使用不应被理解为禁止将内部投诉处理系统委托给外部服务提供商或其他公司,只要该提供商或其他公司具有实力和能力确保内部投诉处理系统符合本条例的要求即可。


仅作学习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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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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